关于辽宁省电力工业局“重要用户”解释请示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00-01-21

国家经贸委司(局)发文
电力[2000]9号

关于辽宁省电力工业局
“重要用户”解释请示的复函

辽宁省电力工业局:
    你局《关于对“重要用户”解释的请示》(辽电办[2000]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重要用户”,必须是具有下列 负荷之一的用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者;
    2、中断供电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
    3、中断供电将造成重要设备损坏,连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者;
    4、中断供电将在政治上造成重大影响者。
    具备上述条件的用户,应与供电企业在供用电合同中明确“重要用户”的性质并约定有关事项,申请设置保安备用电源。否则,不属于重要用户。

二000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电力 法制 函
抄送:辽宁省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本溪电业局
国家经貿电力司 二000年一月二十一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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