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就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落实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 2025-04-17

4月11日,省发改委就《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意见稿”提出,采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作要求,适时明确具体比例。确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需求的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需要全额上网的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容量或电压等级超出《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非自然人户用光伏、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利用设施农用地建筑物及构筑物屋顶建设、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可按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备案。利用村集体所有的、具有公用性质的办公用房等建设的,可按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备案。利用高速公路边坡、园区道路、农村道路和村庄内部道路建设的,在遵循《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基础上,可按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或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上述选择按集中式光伏电站备案的项目,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应具备调节能力、承担调节义务,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后续将根据电力市场进程、按市场规则进行交易和结算。

“实施意见稿”明确,对于2025年1月23日《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发布之日及以前备案且于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发布之日后变更备案证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发布之日及以前备案且有上网模式变更需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在5月1日前提出按原政策执行的变更申请。

“实施意见稿”强调,优先推动整村开发。鼓励项目投资主体利用同一自然村或同一行政村的多个自然村、集中居住区等范围,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合法利益基础上,优先开展非自然人户用光伏整村连片规模化开发。鼓励整村连片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合并备案、集中汇流接入,原则上以光伏逆变器出口侧为产权分界点,项目投资主体也可与电网企业友好协商确定。电网企业应根据整村开发规模,及时开展配电网改造,提供优质接网消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