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电质量应符合《供电监管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7号)相关规定。 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 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 95%,10 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 98%; (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 定。派出机构有关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的规定,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供电企业应当审核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用电设施接入电网。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户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仍超过国家标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 二、供电质量应符合《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电服务“十项承诺”》中相关要求。 第一条 电力供应安全可靠。城市电网平均供电可靠率达到99.9%,居民客户端平均电压合格率达到98.5%;农村电网平均供电可靠率达到99.8%,居民客户端平均电压合格率达到97.5%;特殊边远地区电网平均供电可靠率和居民客户端平均电压合格率符合国家有关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