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编号:国网(办/2)993-2019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现代企业治理体系,规范信息披露程序,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增强工作透明度,提升信息在经济发展和生产生活中的利用价值,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适合向社会公开发布,能够客观、真实反映工作情况,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部各部门、各分部,公司各单位,旨在健全信息公开体系、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流程职责、提高业务能力,助力打造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和互联网化发展需要的“阳光央企”。 第四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统筹考虑国家秘密、企业秘密、个人隐私,确保信息公开工作合法合规。 (二)积极稳妥。把握行业特殊性和社会关心关注,在全面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基础上,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重点突出电力服务领域信息公开,服务保障民生改善。 (三)规范有序。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明确工作流程和职责界面,坚持“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确保口径合理、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时机得当。 (四)严控风险。严格保密审查,强化舆情监测,持续提升应对能力,确保不因信息公开产生影响公司生产运营和社会形象的舆情事件。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一位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由国网办公室、国网宣传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国网发展部、财务部、安监部、设备部、营销部、特高压部、物资部、法律部、组织部、人资部、国调中心、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同志,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审议信息公开规划、计划和工作方案,定期研究信息公开重大事项,协调解决信息公开重大问题。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为领导小组所属办事机构,设在国网办公室,负责强化顶层设计,完善工作体系,加强保密管理,实施检查考核,编制并定期更新公司信息公开工作目录,同时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国网宣传部负责制定发布流程,开展信息发布,维护渠道平台,监测防控舆情。其他成员部门负责提供信息公开内容,维护自有发布平台,参与并协助信息发布,应对解答有关问询。 第八条 各分部,公司各单位参照总部模式落实管理职责,本单位办公室(承担办公室职能的部门)是信息公开归口管理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九条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公司信息公开工作目录,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基本信息、重要事项、建设经营、电力服务、其他信息。 第十条 基本信息: (一)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二)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 (三)企业年度报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报告)。 第十一条 重要事项: (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变动; (二)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薪酬; (三)重大应急处置;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机构要求须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建设经营: (一)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招标采购过程中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 (四)年度采购计划安排、采购标准; (五)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 (六)工程建设环评水保。 第十三条 电力服务: (一)电力业务办理(包括服务热线及线上服务渠道); (二)交费方式(包括电价及收费政策); (三)故障报修; (四)供电质量及电力可靠性; (五)计划检修停电信息; (六)电力交易信息; (七)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第十四条 其他信息:经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涉及企业秘密的;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家庭、财务状况等个人隐私的; (四)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能对社会秩序产生影响、对执法活动带来危害、对公司经营造成损害、对相关企业和人员名誉权造成侵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 第十六条 各分部,公司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减信息公开工作目录内容。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门户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平台,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集成信息公开目录涵盖的各类信息。 第十八条 总部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维护微博、微信、网上国网、95598互动网站、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中心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类媒体等公开渠道。 第十九条 公开信息要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组织、事后监测的流程,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十条 事前审核一般由信息提供部门完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工作内容为: (一)信息是否宜于公开; (二)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三)研究确定公开形式和渠道; (四)评估公开后社会风险。 特别重大的信息,公开前提交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研究。 第二十一条 事中组织由渠道维护部门主导,信息提供部门配合,遵循发布渠道的规范流程,结合实际稳妥开展。新闻宣传类信息依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发布。 第二十二条 事后监测重点关注信息公开后,社会舆论和公众反响。信息提供和组织发布部门要加强与宣传部的协同联动,对于风险隐患密切关注、妥善处置,避免造成负面影响。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是政府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开特定信息。负责提供信息的总部有关部门承担牵头责任,主动配合政府部门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按照时限要求反馈政府部门,并在完成回复后向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法律部对信息公开有关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公司申请获取信息的,参照国家能源局《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执行。负责提供信息的总部有关部门承担牵头责任,可委托直接掌握信息的公司所属单位进行回复,需做好相关回复记录;确需总部有关部门回复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回复。完成回复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法律部对信息公开有关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各分部,公司各单位需在本单位门户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参照本章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程序。 第五章 保密和舆情防控 第二十六条 总部各部门、各分部,公司各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等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明确审查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严防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二十七条 依据《国家电网公司新闻应急工作管理办法》,建立信息公开全流程舆情防控工作机制。对可能引发重大舆情的,须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解释和引导。结合舆情情况,总结经验,评价工作成效,提出改进提升建议。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建立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提交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纳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目录所涉及总部部门设信息公开联络员。组织开展各层级信息公开专项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提高队伍素质能力。 第三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