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暂时(连续几个月以上)不用电,应如何办理?

发布日期: 2017-05-16 信息来源: 国网南京供电公司

暂停是指客户在正式用电后,由于生产和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季节性用电、设备检修等原因,为了节省和减少电费支出,需要短时间内停止使用一部分或全部用电设备容量的一种变更用电业务。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苏电营[2006]1638号《关于明确用电营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苏电财[2016]917号《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转发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规定:客户申请暂停用电,须在5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按下列规定办理:

1、客户在每一日历年内,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每次不得少于15天,累计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可由用户申请办理减容。客户确因生产不景气、转产等原因,在一个日历年内可以同时办理暂停和减容。

2、供电企业在受理暂停申请后,根据客户申请暂停的日期对暂停设备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不论剩余容量大小,电度电价、功率因数标准不变,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不变;自2016年9月1日起,暂停后容量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改为相应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计费,并执行相应的分类电价标准、峰谷分时电价标准,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标准按照供用电合同执行。按容量方式计费的,变压器停用或减容接电当月,电度电费、基本电费分段计算。按最大需量方式计费的,当月1日变压器停用或减容接电的满足整日历月要求,调整后的电价计费参数在当月1日起生效,1日以后变压器停用或减容接电的不满足整日历月要求,调整后的电价计费参数次月1日生效。暂停恢复后,容量重新达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的,应恢复为大工业两部制电价计费。无论采取何种基本电费结算方式,对实际最大需量超出暂停后约定容量的,遵照国家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2款规定,按私自增容进行违约用电处理。

3、暂停期满者,不论客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须从期满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其基本电费。

4、在暂停期限内,客户申请恢复暂停用电容量用电时,须在预定恢复日前五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者,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

5、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客户,必须是整日历月的暂停,并遵守本条例1至4项的有关规定。暂停起止月份的基本电费按实际使用天数、每天按全月基本电费的1/30计收。发生暂停、减容等变更用电,计算基本电费和变压器损耗时,加封当日不计收基本电费和变压器损耗,启用当日计收基本电费和变压器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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