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需要减少用电容量,如何办理,有何规定?

发布日期: 2017-05-16 信息来源: 国网南京供电公司

减容是指客户在正式用电后,由于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考虑到原用电容量过大,不能全部利用,为了减少基本电费的支出或节能的需要,提出减少供用电合同规定的用电容量的一种变更用电业务。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三条、“苏电营[2006]1638号《关于明确用电营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苏电财[2016]917号《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转发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规定:客户申请减容,须在5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为小容量变压器用电。客户确因生产不景气、转产等原因,在一个日历年内可以同时办理暂停和减容。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客户,必须是整日历月的减容。

2、供电企业在受理减容之后,根据客户申请减容的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但客户声明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2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以及自2016年9月1日起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并执行相应的分类电价标准、峰谷分时电价标准,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标准按照供用电合同执行。按容量方式计费的,变压器停用或减容接电当月,电度电费、基本电费分段计算。按最大需量方式计费的,当月1日变压器停用或减容接电的满足整日历月要求,调整后的电价计费参数在当月1日起生效,1日以后变压器停用或减容接电的不满足整日历月要求,调整后的电价计费参数次月1日生效。减容恢复后,容量重新达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的,应恢复为大工业两部制电价计费。

3、减容期限不受时间限制,2017年12月31日前申请减容的期限不少于一个月。

4、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保留客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两年内恢复的,按减容恢复办理,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减容期满后以及新装、增容不足两年的客户,办理暂停、减容时不再收取减少或暂停容量50%的基本电费。  

5、对办理非永久性减容的客户基本电费按实收取,不论剩余容量大小,电度电价、功率因数标准不变,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不变;无论采取何种基本电费结算方式,对实际最大需量超出减容后约定容量的,遵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2款规定,按私自增容进行违约用电处理。

6、非永久性减容前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客户,减容期间仍执行两部制电价。

7、减容起止月份的基本电费按实际使用天数、每天按全月基本电费的1/30计收。发生减容等变更用电,计算基本电费和变压器损耗时,加封当日不计收基本电费和变压器损耗,启用当日计收基本电费和变压器损耗。

8、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5天前向供电企业申请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