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需要改变用电类别时,如何办理,有何规定?

发布日期: 2017-05-16 信息来源: 国网南京供电公司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改变用电类别(简称改类)是指客户在正式用电后,由于生产、经营情况及电力用途发生变化而引起用电电价类别的改变。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用户改类,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同一受电装置内,电力用途发生变化而引起用电类别改变时,允许办理改类手续;

2、擅自改变用电类别,应按本规则第一百条第1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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