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需要迁移用电地址时,如何办理,有何规定?

发布日期: 2017-05-16 信息来源: 国网南京供电公司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用户迁址,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原址按终止用电办理,供电企业予以销户,新址用电优先受理;

2、迁移后的新址不在原供电点供电的,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3、迁移后的新址在原供电点供电的,且新址用电容量不超过原址容量。新址用电引起的工程费用由用户负担;

4、迁移后的新址仍在原供电点,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原址用电容量的,超过部分按增容办理;

5、私自迁移用电地址而用电者,除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外,自迁新址不论是否引起供电点变动,一律按新装用电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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