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 《监管办法》适用于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水力发电参照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是指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比重目标等相关规定,应由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承担收购义务的电量。市场交易电量是指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电量,由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共同承担收购责任。 《监管办法》提出,所称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是指至少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符合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沼气发电除外),项目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符合并网技术标准。 《监管办法》明确,电网企业应组织电力市场相关成员,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电量的消纳;电力交易机构应组织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参与市场交易;电力调度机构应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电量收购政策要求,并保障已达成市场交易电量合同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