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供电质量相关规定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
(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派出机构有关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的规定,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供电企业应当审核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的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不符合规定的用电设施接入电网。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户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仍超过国家标准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
第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设置电压监测点的情况实施监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选择电压监测点:
(一)35 千伏专线供电用户和 110 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应当设置电压监测点;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选择电压监测点:
(二)35 千伏非专线供电用户或者 66 千伏供电用户、10(6、20)千伏供电用户,每 10000 千瓦负荷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 1 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包括对供电质量有较高要求的重要电用户和变电站 10(6、20)千伏母线所带具有代表性线路的末端用户
(三)低压供电用户,每百台配电变压器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用户设置 1 个以上电压监测点,所选用户应当是重要电力用户和低压配电网的首末两端用户。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安装、校验电压监测装置监测和统计用户电压情况。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电力监管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