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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前期工作管理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电网公平开放等要求,实现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前期工作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积极为电源接入、电网互联提供便利条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前期工作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家电网办〔2022〕388号)、《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源接入前期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电网发展〔2025〕114号)以及公司“放管服”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遵循“公平、公开、高效、安全”的原则,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积极支持、科学服务,创新工作机制,强化专业协同,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前提下,进一步优化接入(互联)工作流程和时限,积极推进线上服务平台建设,提供规范、优质、高效、便捷的接入(互联)前期工作服务。
第三条本意见适用于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前期工作管理,主要包括并网(联网)意向受理及回复,接入(互联)系统设计,接入(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受理、研究及回复,接网(互联)工程可研与核准(备案),接网(互联)协议签订与执行,以及信息公开等工作。其中,电源接入管理分为常规电源和集中式新能源、分布式电源两类,提供差异化并网服务。电源侧和电网侧新型储能、小水电参照常规电源和集中式新能源执行,分布式光伏并网按照《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管理的通知》(苏电营〔2025〕178号)执行。
第四条申请并网的电源和电网互联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电源项目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及限制类项目。
2.已列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项目,或已纳入省级及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年度实施(开发建设)方案的项目。
3.接入增量配电网的电源项目,应满足国家关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相关政策。
4.其他符合省级及以上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相关政策的项目。
(二)电网互联项目
1.符合国家产业、电力体制改革、能源等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规等相关文件要求。
2.电网互联项目应纳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网发展规划。增量配电网建设应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
第五条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工作应按照以下原则开展:
(一)电源接入工作原则
1.接入系统设计内容深度应符合电源接入系统设计规程等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要求。除保证电网和设备安全运行的必要技术要求外,不得提出高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2.对于多能互补电源项目,可整体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对于整体打包备案的分布式电源项目,应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地点、报装时序,统一或分别开展接入系统设计。
3.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应结合项目建设地点、电网条件和消纳方式等情况,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合理确定。
4.根据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要求以及相关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定,电网承载力评估等级为红色的区域,在电网承载力未得到有效改善前,经报请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可暂停电源项目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等级为黄色的区域,应开展专项分析,电源消纳空间受限时,经报请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可暂停电源项目接入。
(二)电网互联工作原则
1.电网互联系统设计内容深度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电网互联提出方符合国家要求建设的输配电设施,除保证电网和设备安全运行的必要技术要求外,不得提出高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2.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原则上通过110(66)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与公共电网联网。如需通过220千伏电压等级联网,应在保证双方电网安全高效运行的前提下,严格按照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网发展规划、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与规范,深入开展联网方案论证。
3.微电网并网应确保双方电网安全高效,原则上应通过单个并网点与公共电网联网。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省公司
发展部门负责本地区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前期工作归口管理,并加强对地市(区、县)公司接入(互联)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的常规电源和集中式新能源接入、电网互联工作,包括接入(互联)系统设计方案研究及回复、送出工程核准等工作;负责省内220千伏及以上接入的常规电源、集中式新能源中长期购售电合同签订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公布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相关工作信息,按照国网公司相关工作要求开展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工作简报编制和报送;牵头对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要求报送电网公平开放相关制度文件和有关信息。
营销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地市(区、县)公司开展分布式电源并网意向受理与回复,以及低压接入的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研究及回复等工作。
设备、配网部门指导地市(区、县)公司开展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研究等工作。
建设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电网项目基建管理流程,负责组织公司投资的电源项目接网工程和电网互联工程建设。
第七条地市(区、县)公司
发展部门负责本地区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工作,包括并网(联网)意向受理及回复,接入(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受理、研究及回复,35千伏及以上项目接网(互联)工程可研和接网(互联)协议签订及执行等;负责接入(互联)系统设计所需专业资料提资;负责本地区110千伏及以下接入的常规电源、集中式新能源中长期购售电合同签订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按月公布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相关工作信息。
营销部门负责分布式电源并网意向受理及回复,做好与相关专业的工作衔接;负责低压接入的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研究及回复等。
设备、配网部门参与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研究等工作,落实上级相关技术、设计、建设要求;负责接入(互联)系统设计所需的专业资料提资。配网部门负责10(20)千伏及以下接入电源的接网工程可研、接网协议签订与执行。
建设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电网项目基建管理流程,负责组织公司投资的电源项目接网工程和电网互联工程建设。
第八条业务支撑机构
省经研院、省电科院、地市(区、县)经研所:配合开展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新能源消纳能力、电网承载力分析和配电网可开放容量测算等内部研究工作。
第三章常规电源和集中式新能源接入电网
第九条常规电源和集中式新能源接入电网管理适用范围
本章节适用于常规电源、集中式新能源接入电网管理,电源侧和电网侧新型储能、小水电参照执行。
常规电源,是指除分布式电源外的燃煤发电、燃气发电、核电、水电(含抽水蓄能)等。
集中式新能源发电,是指除分布式电源外的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
新型储能,是指除抽水蓄能之外的储能设施或系统。
第十条并网意向受理
地市(区、县)公司及时受理电源项目并网意向书,接收相关支持性文件和资料。根据申请材料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情况,应在收到并网意向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电源项目业主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或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并网意向受理通知书逾期不回复的,应按照电网企业收到电源项目并网意向书之日起视为已经受理。
第十一条接入系统设计
(一)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编制
电源项目业主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编制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地市(区、县)公司负责向电源项目业主及时一次性地提供所需的基础资料,并落实相关保密要求。相关基础资料仅用于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的编制,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确实不能及时提供基础资料的,应书面告知电源项目业主,并说明原因。省公司、地市(区、县)公司积极落实超前服务工作要求,负责结合电网实际情况对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的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完成后,电源项目业主应向公司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
(二)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受理
地市(区、县)公司及时受理电源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在收到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后,根据方案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情况,应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或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受理通知书逾期不回复的,应按照电网企业收到接入系统方案报告之日起即视为已经受理。
(三)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研究
地市(区、县)公司受理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后,省公司、地市(区、县)公司应按照“公平、公开、高效、安全”的原则,根据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会同电源项目业主对接入系统设计方案进行研究。
对于接入220千伏及以下电网的电源项目,原则上不委托咨询机构开展研究咨询(评审)工作,在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受理后,省公司、地市(区、县)公司相关专业按照职责分工,会同电源项目业主开展接入系统设计方案专题研究。
对于项目业主明确要求委托咨询机构开展研究咨询(评审)的电源项目,或者50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的电源项目,或者国家核准的电源项目,在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受理后,省公司、地市(区、县)公司相关专业按照职责分工,会同电源项目业主、咨询(评审)单位开展接入系统设计方案专题研究。
(四)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回复
省公司、地市(区、县)公司会同电源项目业主对接入系统设计方案进行研究后,应按照《监管办法》完成书面回复,且从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受理到回复的时间应符合《监管办法》有关要求(对于电源项目业主因故超出合理工作周期的时间不予计入);对于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且接入系统方案达成一致的项目,省公司、地市(区、县)公司向电源项目业主出具研究通过的书面回复意见;对于未达到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或未达成一致的项目,省公司、地市(区、县)公司在书面回复中明确电网企业意见和修改完善内容, 电源项目业主组织设计单位修改完善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后,重新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受理及研究回复时间重新计算。
对于委托咨询机构开展研究咨询(评审)的项目,咨询机构出具咨询(评审)意见或会议纪要后,省公司、地市(区、县)公司根据职责分工,根据咨询(评审)结论及时向电源项目业主出具书面回复意见,从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受理到回复的时间应符合《监管办法》有关要求(对于电源项目业主和咨询机构因故超出合理工作周期的时间不予计入)。
通过研究咨询(评审)的项目,省公司、地市(区、县)公司应在书面回复意见中明确接入系统设计方案。需要进一步论证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的项目,省公司、地市(区、县)公司应根据咨询(评审)会议提出的要求,在书面回复意见中明确需要补充研究的内容,由电源项目业主组织设计单位对接入系统设计方案补充论证后,重新向公司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受理及回复时间重新计算。仍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及时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汇报,请求协调确定。
方案确定后因单方原因调整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的,应商对方按程序重新确定新的方案,相关费用原则上由调整提出方承担。
第十二条接网工程可研与核准(备案)
电源接网工程投资主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新能源接网工程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因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接网工程,可由电源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或由地方政府明确投资建设主体。
由公司投资建设的接网工程,省公司、地市(区、县)公司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接网工程可研,电源项目业主配合。接网工程可研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公司同电压等级、条件相近的其他电网工程。接网工程可研完成后,省公司、地市(区、县)公司应及时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双方应加强信息沟通,若接网工程受规划、土地、环保等外部条件限制不可实施时,电源项目业主应组织设计单位重新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并重新履行接入手续。若因政府规划调整、未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如热电联产项目未纳入省级主管部门批复的供热规划,燃机发电项目未纳入政府部门用气相关规划等)、电源本体建设时序调整等问题,导致电源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时,应及时调整接网工程前期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接网协议签订与执行
对于需新建接网工程的35千伏及以上电源项目,在电源本体和接网工程项目均核准(备案)后,公司与电源项目业主应于30个工作日内签订接网协议;对于需新建接网工程的10(20)千伏电源项目,在电源本体获核准(备案)且接网工程可研批复后,公司与电源项目业主应于30个工作日内签订接网协议。对于不需新建接网工程的电源项目,在正式回复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签订接网协议。接网协议应统筹考虑电源项目本体和接网工程的合理工期,内容原则上应包括电源项目本期规模、开工时间、投产时间,接网工程投资界面、建设内容和投产时间,产权分界点、安全责任界面、电力电量计量点、并网点电能质量限值要求及控制措施、双方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等内容。
对于由公司投资建设的接网工程,省公司、地市(区、县)公司应参照同类型电网项目管理,加强规划前期工作力度,加快工程实施,推动接网工程与电源项目本体同步投产。
第四章 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
第十四条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管理适用范围
本章节所指分布式电源,是指接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位于用户附近,在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就地消纳为主的电源,包括太阳能、天然气、生物质能、风能、氢能、地热能、海洋能、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含煤矿瓦斯发电)等。
根据分布式电源(除分布式光伏外)接入电压等级、接入位置等情况,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类:380(220)伏电压等级接入的分布式电源。
第二类:10(20)千伏、35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用户内部电网的分布式电源。
第三类: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公共电网、装机容量6兆瓦及以下的分布式电源。
第四类:10(20)千伏或35千伏电压等级接入公共电网,且项目装机容量6兆瓦以上的分布式电源。
分布式光伏分类按照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执行。
第十五条并网意向受理
地市(区、县)公司负责受理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提供的并网意向受理书,接收相关支持性文件和资料。
根据申请材料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情况,地市(区、县)公司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或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对单一业主连片开发的分布式光伏等项目,地市(区、县)公司可设置客服专员,提供并网受理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接入系统设计
(一)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编制
对于第一类分布式电源项目,地市(区、县)公司应根据典型接网方案和工程典型设计,直接向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回复接入方案,原则上不再开展方案研究咨询,应在并网意向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回复。若需要开展现场勘查,或需要专项编制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可适当延长回复时间,但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同时满足《监管办法》时限要求。
对于第二类、第三类分布式电源项目,地市(区、县)经研所提供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内容满足公司企业标准《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设计内容深度规定》要求。工作时限:第二类分布式电源项目20个工作日,第三类分布式电源项目30个工作日。
对于第四类分布式电源项目,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地市(区、县)公司根据接入系统设计要求,及时一次性地提供所需的基础资料,并落实相关保密要求。相关基础资料仅用于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的编制,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研究及回复
对于地市(区、县)经研所提供的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由地市(区、县)公司组织开展研究,邀请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参加,并将确定的接入系统设计方案书面回复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在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完成后,地市(区、县)公司应在《监管办法》要求时限内完成书面回复。
对于项目业主委托编制的接入系统设计方案,项目业主应向地市(区、县)公司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根据方案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情况,地市(区、县)公司应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或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受理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后,地市(区、县)公司应在《监管办法》要求时限内组织接入系统设计方案研究,并向项目业主出具书面回复意见。对于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且接入系统方案达成一致的项目,地市(区、县)公司向项目投资主体出具研究通过的书面回复意见;对于未达到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或未达成一致的项目,地市(区、县)公司在书面回复中明确电网企业意见和修改完善内容,项目投资主体组织设计单位修改完善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后,向地市(区、县)公司重新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
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原则上不委托咨询机构开展研究咨询(评审)工作,在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受理后,地市(区、县)公司会同项目投资主体召开专题研讨会,共同研究分布式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方案。项目投资主体明确要求咨询机构开展研究咨询的,地市(区、县)公司相关专业按照职责分工,会同电源项目业主、咨询(评审)单位开展研究咨询工作。
第十七条接网工程可研与核准(备案)
电源接网工程投资主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新能源接网工程原则上由公司投资建设,因公司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新能源接网工程,可由电源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或由地方政府明确投资建设主体。
由公司投资建设的接网工程,由地市(区、县)公司组织开展接网工程可研(对于第一类分布式电源项目,可按工程典型设计简化处理),分布式电源项目业主配合。接网工程可研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公司同电压等级、条件相近的其他电网工程。接网工程可研完成后,地市(区、县)公司应及时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双方应加强信息沟通,若接网工程受规划、土地、环保等外部条件限制,导致需要变更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时,应重新履行接入手续;若因政府规划调整、未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如热电联产项目未纳入省级主管部门批复的供热规划,燃机发电项目未纳入政府部门用气相关规划等)、电源本体建设时序调整等问题,导致电源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时,应及时调整接网工程前期工作安排。
第十八条接网协议签订与执行
对于第三类和第四类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电源项目,项目本体和接网工程均获核准(备案)后,公司与项目业主一般应于15个工作日内签订接网协议。接网协议应统筹考虑分布式电源项目和接网工程的合理工期,内容包括分布式电源项目本期规模、开工时间、投产时间,接网工程投资界面、建设内容和投产时间,产权分界点、安全责任界面、电力电量计量点、并网点电能质量限值要求及控制措施、双方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等内容。
对于由公司投资建设的接网工程,地市(区、县)公司应认真执行接网协议,推动接网工程与分布式电源项目本体同步投产。
第五章 电网互联
第十九条电网互联管理适用范围
本章节适用于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和微电网与公共电网互联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联网意向受理
省公司、地市(区、县)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受理电网互联项目联网意向书,接收相关支持性文件和资料。根据申请材料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情况,应在收到联网意向书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或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联网意向受理通知书逾期不回复的,应按照电网企业收到电源项目联网意向书之日起视为已经受理。
第二十一条电网互联系统设计
(一)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编制
电网互联提出方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电网互联系统设计,编制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地市(区、县)公司负责与电网互联提出方相互提供开展互联系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在受理联网意向通知书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互联系统设计相关基础资料的相互提供,并落实相关保密要求。相关基础资料仅用于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的编制,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在电网互联系统设计工作完成后,电网互联提出方应向公司提交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
(二)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受理
省公司、地市(区、县)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受理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在收到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后,根据方案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情况,应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或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电网互联设计方案受理通知书逾期不回复的,应按照电网企业收到电网互联涉及方案报告之日起即视为已经受理。
(三)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研究
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受理后,省公司、地市(区、县)公司按照职责分工,应于5个工作日内会同电网互联提出方,双方协商确定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电网互联提出方负责委托咨询机构开展研究咨询,并书面明确咨询时间、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出具时间。
省公司、地市(区、县)公司依据确定的咨询时间,会同电网互联提出方等,组织咨询机构对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进行研究咨询。咨询机构根据与电网互联提出方协商确定的时间,及时出具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
通过研究咨询的项目,咨询机构应在咨询意见中明确互联工程功能定位和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需要进一步论证的项目,咨询机构应在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中明确需要补充研究的内容。
(四)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回复
咨询机构出具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后,省公司、地市(区、县)公司根据职责分工,应根据咨询结论于5个工作日内向电网互联提出方给予书面回复意见,从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受理到回复的时间应符合《监管办法》有关要求(对于电网互联提出方和咨询机构因故超出合理工作周期的时间不予计入),并于一个月内将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报上级公司备案。
通过研究咨询的项目,省公司、地市(区、县)公司应在书面回复意见中明确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电网互联工程投资主体。
需要进一步论证的项目,省公司、地市公司应根据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在书面回复意见中明确需要补充研究的内容,由电网互联提出方组织设计单位对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补充论证后,重新向公司提交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受理及回复时间重新计算。仍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及时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汇报,请求协调确定。
方案确定后因单方原因调整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的,应商对方按照程序重新确定新的方案,相关费用原则上由调整提出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电网互联工程可研与核准
按照“谁主张、谁负责”的原则,电网互联工程原则上应由电网互联提出方投资建设。电网互联工程投资建设方组织开展互联工程可研,办理核准手续,对方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前期工作。
电网互联工程受规划、土地、环保等外部条件限制不可实施时,电网互联提出方应组织设计单位重新开展电网互联系统设计,并重新履行互联手续。
第二十三条互联协议签订与执行
在电网互联工程获得核准后,按照职责分工,省公司、地市(区、县)公司与电网互联提出方一般应于30个工作日内签订互联协议。互联协议应包含互联工程的开工时间、投产时间,产权分界点、安全责任界面、电力电量计量点、双方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等内容。
电网互联协议签订后,电网互联工程投资建设方按照约定时间开工建设互联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双方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若遇重大问题,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地市(区、县)公司应公开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业务受理方式,确保可通过门户网站等线上线下多渠道办理。
第二十五条地市(区、县)公司在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的前提下,通过门户网站等每月向电源项目业主公布以下信息:
(一)电源项目基本情况。具体内容应包括截至上月末接网工程尚未投产的电源项目列表等;
(二)并网意向受理情况。具体内容应包括各电源项目业主提交并网意向书时间,公司出具相应受理通知书时间等;
(三)接入系统设计受理及研究回复情况。具体内容应包括电源项目业主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时间,公司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或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的书面通知时间等;
(四)接网工程建设进展。具体内容应包括接网工程名称、前期工作进展,以及开工时间、计划投产时间等。
(五)与电网公平开放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六条地市(区、县)公司在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的前提下,通过门户网站等每月向电网互联提出方公布以下信息:
(一)截至上月末电网互联工程尚未投产的电网互联项目列表;
(二)电网互联提出方提交联网意向书、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时间,电网企业出具相应受理通知书、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书面回复时间;
(三)与电网公平开放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七条关于分布式光伏,地市(区、县)公司在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做好以下信息公布:
(一)公开分布式光伏接入制度、技术标准规范、接入系统典型设计方案等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
(二)积极配合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建立可开放容量按季度发布和预警机制,并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按季度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及消纳情况。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的信息公开制度、全过程管理信息档案制度。不断完善数字化线上服务功能,加强信息互通共享,确保用户体验、数据信息等衔接一致,为信息公开和规范管理提供工具支撑。省公司和地市(区、县)公司层面应加强电源接入和电网互联工作信息动态统计分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意见由省公司发展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条省公司、地市(区、县)公司提供接入(互联)服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违规收取费用,严禁直接或变相通过“三指定”开展接入(互联)系统设计方案编制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