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要求,国网淮安供电公司编制了“2016年度淮安供电公司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信息情况、回应解读情况、依申请公开情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六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国网淮安供电公司信息公开办公室,电话:0517-83585026。
一、概述
做好信息公开是供电企业切实保障广大电力用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主动接受电力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2016年,国网淮安供电公司严格按照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紧密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强化工作措施和责任落实,扎实推进淮安供电系统信息公开工作。截至2016年底,公司系统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公司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十分重视,把它作为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工作透明度、密切与广大电力客户联系的一项基础工作,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公司主要负责人经常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定期上网检查,对重要的信息披露在总经理办公会议上研究部署。
(二)完善网络,强化组织。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系统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公司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统筹本系统的相关工作,在做好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同时,做好对县公司工作的督查指导。其他职能部室积极协助和配合。公司所属4个县公司均明确了相关结构体系,明确了专人兼职从事该项工作。淮安供电系统自上而下已形成了级级有人抓、层层有人管的信息公开工作网络,为顺利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拓展渠道,强化公开。一是充分利用网络资源,通过淮安供电公司互联网门户网站、“淮安供电”新浪官方微博等公示信息;二是充分利用传统媒介,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公示信息,对计划停电信息在《淮海晚报》定期进行公开,迎峰度夏有序用电等重要信息通过召开新闻通报会统一发布信息;三是充分发挥电话的点对点直接沟通。在各公司各营业网点公示12398投诉举报热线、供电服务热线95598,方便群众咨询和投诉,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反馈信息。五是探索“掌上电力”APP移动客户端等向重要客户公开停电信息。六是主动组织面对面信息沟通。通过“请进来”,邀请人大、政协、媒体看电力,召开重要客户座谈会;通过“走出去”,上门走访客户宣传等方式。
二、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
2016年对公司信息进行了梳理和编目,主动公开信息数为1080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情况及公开条数
公司主动公开信息共九大类,其中企业介绍1条、更名公告1条、电费电价1条、供电质量4条、计划停电信息1073条、供电法规及规定0条(无新增)、服务承诺及投诉电话0条(无变化)、其他信息0条。
(三)公开形式
主要通过网站、微博、媒体等有效载体公开政务信息。
三、回应解读情况
本年度共回应公众关注热点3次,回复舆情2次,举办新闻发布会2次,通过新闻稿件在媒体解读电费电价政策2篇,通过官方微博回应网友政策咨询63次。
四、依申请公开情况
本年度没有收到依申请公开公司信息的请求事项。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举报投诉的情况
本年度未发生因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而出现申诉、复议、诉讼等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年来,我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有效运行,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对照相关要求还有一些进一步改进和提高的方面:一是部分动态性信息发布较为单一,在更新维护、监督约束等方面的工作机制仍需改进。二是宣传力度不大,少数群众对公司信息公开工作不够清楚。
针对以上问题和不足,我们将在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公司信息公开工作:一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运行机制。公司信息公开办公室要定期总结分析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做好《目录》的更新和信息梳理,不断完善公开目录,确保所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推进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全力满足广大用电客户获取信息的需求。二要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水平。重点加强对《条例》、《规定》以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使从事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进一步了解掌握信息公开工作原则、公开范围、公开程序等方面的知识,增强员工对信息公开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根据不断变化的工作职能,进一步规范公开程序和公开流程,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及时对我公司信息公开进行更新维护。同时,公司信息公开办公室将强化对各业务部门的工作督促检查。三要进一步加强宣传与调研活动。增进群众对信息公开方式、渠道的知晓度,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搞好调查研究,用社会力量促进信息公开效应和行风建设,建立企业自律的良好氛围。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1
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 ||
填报单位: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淮安供电公司 | ||
统计指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7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7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条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080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83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108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5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2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1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2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63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0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0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0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0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0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0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1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7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4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3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5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1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2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60 |
注:本表有关指标说明详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