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明确小区居民充电桩报装接电管理要求的通知》(苏电营〔2020〕296号)文件解读 近期,省公司下发了《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明确小区居民充电桩报装接电管理要求的通知》(苏电营〔2020〕296号),针对各单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要求如下: 1.对于充电桩报装申请主体为非小区居民客户、非居民客户的,继续按照《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管理办法(试行)》(苏电营〔2015〕534号)执行,收资要求不变。 2.对于充电桩报装申请主体为小区(住宅小区、住宅、商业、办公混合小区)居民客户的,按省公司最新下发文件(苏电营〔2020〕296号)执行。 3. 小区居民充电桩报装接电申请资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车位产权证明或产权单位许可证明。产权单位许可证明可为以下情形之一:①车位使用权购买证明;②车位租赁协议(租赁期在一年及以上)以及申请人在该小区内的房屋产权证明;(3)电动汽车购车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完税证明、车辆转让证明)以及充电桩技术参数资料;(4)物业出具(无物业管理小区由业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5)低压充电桩自用承诺书。 备注: (1)若申请人和电动汽车购车证明主体不一致,不予受理。电动汽车购车证明主体委托其直系亲属(夫妻、父母、子女等)办理的,可提供车主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办理。 电动汽车购车发票为工作单位名称的,申请人非公司法人的,不满足受理条件; 租用的电动汽车(无论租用期限),不满足受理条件; 申请人A通过有外市户口的朋友B在外地购买了一辆电动汽车(该购车地居民买电动车有优惠,车主为朋友B),A回镇江自己房屋产权小区申请充电桩,不满足受理条件;当朋友B将车过户给申请人A后,方可满足第1、3项收资条件。 (2)具有小区车位使用权购买证明的,属于满足第2项收资条件,不需要另行提供小区内房屋所有产权。 具有小区房屋所有产权,在该小区无车位,但车位租赁协议满一年及以上的,属于满足第2项收资条件。 具有小区房屋所有产权,在该小区无车位或车位租赁协议不满一年的,不满足第2项收资条件,不予受理。 车位租赁协议满一年及以上的,但小区无房屋所有产权的,不满足第2项收资条件,不予受理。(例如:A小区居民在B小区租赁了车位,需在B小区申请充电桩,产权证地址与租赁车位不在同一小区,不满足受理条件。) 4.接入方案确定 专变供电范围内的充电桩报装,优先找附近的公变电源点为客户办理充电桩接电,供电公司在专变供电区域外为客户新设表箱(投资到表箱),申请时宜单独建户,发起低压非居民新装流程。告知客户接入路径要符合安全用电的要求,不能与专变接入路径交叉,并有一定的物理隔离。因用户私拉乱接而产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与供电公司无关,如供电公司在用电检查过程中发现充电桩接线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将履行告知义务并有权对其中止供电。 距离公变电源点较远的,客户也可与所在区域专变用户(物业公司)协商,经专变用户主体(物业公司)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对专变用户(物业公司)新增计量点,采取加装分表或进行定比定量的方式,计量该充电桩用电,电量从专变用户总表中扣除,电费由客户委托专变用户(物业公司)代缴代扣。存在转供电加价的,应符合物价、工信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并告知客户因转供电加价而引起的相关法律纠纷与供电公司无关。 其他未尽事宜,由营销部结合具体案例另行补充说明。 国网镇江供电公司营销部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