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转供电收费政策告知书 各转供电主体及终端用户: 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要求,现将有关转供电政策告知如下: 一、自2019年5月1日起,各转供电主体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收取电费:一是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水电公摊等协商解决;二是按照转供电主体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定期)向终端用户进行预收电费,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并予以公示。 二、自2020年2月1日起至12月31日,电网企业在计收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各转供电主体向用户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将电网企业降低的电费空间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三、对不落实国家降价政策、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巧立名目收费、搭车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将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典型违规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四、各转供电主体各单位要对照规定,迅速落实上级政策,主动与终端用户沟通,及时宣传政策,完善收费公示,及时公布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扬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扬州供电分公司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