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能源监管办就修订的《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与《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本细则适用于省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并网主体,包括火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等发电侧并网主体,以及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独立新型储能,电源侧配套储能纳入相应的发电侧并网主体统一管理。条件成熟后,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等负荷侧并网主体,以及省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并网主体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江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分别明确了火电、核电、抽蓄机组运行管理,以及风电场和光伏电站运行管理、独立新型储能运行管理、黑启动服务管理的具体要求。 《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指出,电力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可调节资源提供的调峰、调频、备用、爬坡、转动惯量、黑启动等服务。可调节资源是指省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并网主体,包括火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抽水蓄能等发电侧并网主体,以及电化学、压缩空气、飞轮等独立新型储能。条件成熟后,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等负荷侧并网主体,以及省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并网主体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同时,本细则适用于未通过市场化交易形成的电力辅助服务的提供、调用、考核、补偿、分摊、结算和监督管理等。已开展市场化交易的电力辅助服务品种,根据相应品种辅助服务市场规则进行提供、调用、考核、补偿、分摊、结算和监督管理。 《江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强调,电力辅助服务的种类分为有功平衡服务、无功平衡服务和事故应急及恢复服务。有功平衡服务包括调频、调峰、备用、转动惯量、爬坡等电力辅助服务。无功平衡服务即电压控制服务。事故应急及恢复服务包括稳定切机服务、稳定切负荷服务和黑启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