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正式印发,国家首次对绿电直连(新能源直供电)在政策上予以系统性明确。早在今年2月份,江苏就先行开展绿电直连探索,出台《关于创新开展绿电直连供电试点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发改能源发〔2025〕115号),明确3个盐城试点项目,为大丰阿特斯、滨海凯金、宁德时代。 为便于各有关方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内容,盐电融媒记者采访有关专家,就《通知》内容进行进一步解读。 问:请问此次印发《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通知》提出以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提升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水平为目标,按照安全优先、绿色友好、权责对等、源荷匹配原则,建设运行绿电直连项目。在国际方面,是出于应对国际绿色贸易壁垒的需要;在国内方面,是出于缓解新能源消纳压力的需要。 问:绿电直连的基本定义是什么? 答:绿电直连是指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可实现供给电量清晰物理溯源的模式。其中,直连线路是指电源与电力用户直接连接的专用电力线路。 问:并网绿电直连项目有哪些要求? 答:从规划要求维度来看,项目接入电压等级不超过220(330)千伏;确有必要接入220(330)千伏的,应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组织电网企业、项目单位等开展电力系统安全风险专项评估。 从投资模式维度来看,江苏试点要求绿电直连专线由电网投资,结算点分别设置在电源出口、用户并网和直连线路侧,计费计算按照用电和发电分开结算。国家政策要求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由负荷作为主责单位。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可投资绿电直连项目。项目电源可由负荷投资,也可由发电企业或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投资。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应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例如:某日,新能源发10000度电,在用户内部消纳(自发自用)6000度(剩余4000度无法消纳,上网),同时新能源处理不足时段累计从公网下网5000度。 江苏试点:公司的对用户售电量为6000+5000=11000度、发电上网结算电量为10000度。 国家政策:公司售电量仅为5000度、发电上网结算电量为4000度。 从消纳比例维度来看,并网型项目按照“以荷定源”原则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荷装机规模。现货市场持续运行地区(江苏预计下半年实现)可采取自发自用为主,余量上网为辅模式;现货市场为连续运行地区,不允许向公共电网返送。 新能源可用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60%)+倒送上网电量(≤20%)+弃电电量 直连用户用电量=自发自用电量(≥30%)+下网电量(≤70%) 从申报容量维度来看,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自主合理申报并网容量,并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并网容量以外的供电责任和费用。确保项目与公共电网的交换功率不超过申报容量,自行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供电中断的相关责任。 从交易机制规模维度来看,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项目负荷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题的,也可分别注册,以聚合形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电价结算分为三部分,下网部分、上网部分、自发自用部分。下网部分:视为用户用电,交易价格通过市场化交易形成,线损费用折价、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折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照电网等级全部缴纳。上网部分:视为电源发电,上网电量市场化交易结算。自发自用部分:据了解,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正对着部分制定细则,总的原则为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折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要缴,但是按照报装容量、电压等级等参数指定新的测算规则确定。 下阶段,公司将全力协同市发改委,因地制宜制定试点项目规划方案,并加强绿电资源筹措,落实绿电交易协议,优化完善绿电直连供电技术规范和交易条件。公司也将有序开展绿电直连供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编制及可行性研究工作,一体化推进电网改造和绿电直连线路接入,积极为试点企业搭建绿电直供长期交易平台,进一步做好试点项目的接网、计量及绿电溯源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