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文件 苏价工〔2016〕41号 省物价局关于废止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 相关价格文件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物价局: 为全面深化价格改革,有序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1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废止苏价工〔2011〕214号、苏价工〔2012〕316号文件。 我局将根据《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规〔2015〕2号),对“居民供电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项目进行梳理和明确,并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2016年3月4日 抄送:省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住建厅、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省电力公司。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6年3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