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文件 苏电企管〔2019〕126号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管理相关规定,《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管理办法》经公司2018年度第九次规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2019年2月26日 (此件发至收文单位本部)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设施统筹管理,保障居住区业主安全、可靠用电,根据《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等国家、地方政府现行居配工程相关的政策及规范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第二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公用供配电设施至居住区内居民电能计量装置,或至低压非居民产权分界处的电力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以规划红线为界划分为接入工程和受电工程两部分。 第三条 接入工程部分指电网公用供配电设施起至规划红线处(可延伸至红线内公用开关站)的供配电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在中标范围内委托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物资供应单位,按概(预)算向供电公司预交工程费用,供电公司负责管理并向开发建设单位、实施单位结算费用。接入工程规划设计图提交开发建设单位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规划相关手续。接入工程竣工 后,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与供电公司签订资产移交协议。 第四条 受电工程部分指规划红线内计量装置以上部分的供配电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选择通过协议方式委托供电公司组织建设(以下简称“受托项目”)或自行组织建设(以下简称“自建项目”)。 第五条 受电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及物资采购工作应按照政府监管部门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履行公开招标程序。受托项目由市供电公司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进入项目所在地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承发包活动。法定招标限额以上的自建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具体组织招标活动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及属地管理原则,进入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承发包活动。法定招标限额以下的自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发包给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或供应商。 第六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14号),供电公司应积极履行统筹管理职责,按照“省级管控、市级管理、属地实施”的原则,严格开展居配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保障工程质量和设备质量。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采用技术成熟、少(免)维护、低损耗、小型化、具备可扩展功能的设备,各类设备关键组部件应优先选用优质品牌产品。 第七条 居配工程应考虑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的配套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将其纳入新建居住区整体用电负荷测算和管理。同时新建居住区供电方案还应满足智能家居以及水、电、气、热等计量表计的多表一体化采集建设需求。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一节 省公司及直属单位职责 第八条 省公司负责全省居配工程项目质量和进度总体管控。 第九条 营销部归口管理居配工程,负责牵头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建立居配工程规范化管理标准体系,制定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检查、指导、监督居配设施建设的质量和进度管控;负责对各级供电公司居配工作实行管理考核。 第十条 财务部负责制定和完善受托项目居配工程财务管理要求;负责居配工程的资金预算、会计核算和资产移交的专业管理;负责指导市供电公司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开展资产接收工作及相关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设备部负责制定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和运维技术标准;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居配接入工程实施情况;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居配受电工程的建设和运维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科信部负责居配工程各环节工作质量及信用评价相关系统的开发、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物资部负责制定和完善居配工程物资管理要求;指导市供电公司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居配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物资供应单位的招标工作;指导市供电公司开展受托项目居配物资的仓储、配送、结算、结余物资回收处置等工作;负责统一组织各地市试验单位招标。 第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受托项目的审计工作,并督促审计意见的落实。 第十五条 经法部负责对省公司颁布的居配工程相关合同、协议模板进行法律审核,负责公司范围内居配工程管理涉法问题的指导和处理。 第十六条 运监中心负责组织制定居配工程工作质量的全过程常态监测指标体系,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指标在线监测建设,各业务部门应明确居配工程协同工作质量评价指标的系统来源、数据字段以及指标计算逻辑,并负责做好相关数据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省客户服务中心接受省公司营销部和设备部业务管理和指导,负责落实省公司居配工程管理具体要求及质量管控举措,负责指导、监督市(县)公司居配工程业务的开展;负责深化居配工程省级管控,开展供电方案、设计审查环节抽检,招标资料备案管理、竣工验收环节现场抽检,统筹协调第三方单位开展电气交接试验;负责按照省公司考核要求提供数据支撑;负责督查市(县)公司集体土地性质等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等。 第二节 市供电公司职责 第十八条 市供电公司负责落实本地市及县区公司主体管理责任;负责本地市及县区公司政策宣贯培训;落实省公司居配工程政策标准;负责本地市居配工程全过程属地化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营销部负责受理新建居住区用电咨询、申请及装表接电;委托本公司下属设计单位开展居配工程接入方案编制,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组织拟定和答复供电方案;负责组织供电方案审查会;负责接入工程委托协议和资产移交协议的签订;负责受托项目居配工程服务协议和资产移交协议的签订,与客户结算工程费用;参与工程设计审查、开工备案、中间检查、竣工验收、启动投运;负责组织自建项目的设计审查、开工备案、中间检查、竣工验收、启动投运。 第二十条 发展部负责落实上一级变电站规划布点及地下电力管线规划,参与居住区供电方案的制定与审查。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受托项目居配工程费用的管理、会计核算及竣工决算编制工作;负责组织居配工程资产财务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运检部参与制定居配工程接入方案,参与供电方案审查;负责接入工程的建设管理和实施,工程验收合格后负责建立居配工程设备台账、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负责受托项目工程管理工作,包括需求报送,委托设计、监理、施工并签订合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启动投运、工程结算等;参与自建项目设计文件审查、中间检查、竣工验收、启动投运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物资服务单位负责受托项目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居配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物资供应单位的招标工作;负责物资合同签订、催交、组织到货验收、仓储、配送、结算、结余物资回收处置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对受托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并督促审计意见的落实;负责组织落实受托项目的跟踪审计,出具工程造价报告,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法律部门负责居配工程项目相关合同、协议进行法律审核及涉法问题处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居配工程归档工作。 第二十六条 运监中心负责实施居配工程工作质量全过程常态监测,定期向相关专业部门反馈居配工程各环节完成情况、专业协同工作质量。 第二十七条 信通公司负责配电自动化系统通讯接入验收、运维,配合配电运维单位完成配电自动化系统现场设备与调度主站系统点位核对和系统联调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公司负责本县区居配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参照市公司职责分工执行。 第三章 接入工程管理 第二十九条 接入工程费用以及各项业务费用统一由营业柜台收取。营销部客户经理核定各项业务费用,统一通知客户交费。 第三十条 接入工程收支应按照《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接入工程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接入工程实施单位的招投标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配网(农网)、居配工程、业扩接入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通知》、《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接入工程招标及择优选择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答复供电方案后,营销部客户经理组织与客户签订《接入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协议》(详见附件3),并提请客户书面确认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三十三条 接入工程设计及审核 (一)根据供电方案批复的接入工程建设范围,客户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并直接向设计单位交纳设计费用。 (二)设计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划设计任务,规划设计图提交客户后,由客户向属地规划部门办理接入工程施工路径的报批手续。 (三)设计单位在确认客户业扩接入工程的施工路径报批手续得到批复后,根据实际需要向客户提出设计支撑文件补充要求,组织施工图设计,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图设计任务,设计时间一般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 (四)各市(县)公司运检部负责对设计单位明确设计原则、设计深度等相关要求。 (五)设计任务完成后,客户将设计资料(含概算)经营业厅受理后交运检部组织审核,营业厅记录审核申请受理日期。运检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审查,并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转交营销部门。营业厅通知客户设计文件已完成审核,将审核意见书交客户,并存档客户签收记录,营业厅记录审核答复日期和客户签收日期。对于包含系统变电站新建10(20)千伏间隔的接入工程,由营销部门牵头组织设计文件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运维检修、基建等部门参加,工作时限要求同上。 (六)设计单位根据返回的审查意见,完成设计文件的修订后应再次报审,直至审核合格通过。 第三十四条 施工(监理)合同签订及费用收取 (一)设计审核通过后,营销部客户经理提请客户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设备清册,选择大宗物资供货厂商。 (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与客户、施工(监理)单位签订施工(监理)三方合同。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概算、客户盖章确认的大宗物资供货厂商选择结果应作为施工(监理)合同的附件材料。 (三)施工(监理)三方合同签订后,营业厅可通知客户按经审核的工程概算(不包括设计费)交纳接入工程费。在接入工程收费后,营业厅暂开具收款收据,告知客户须待工程结束,结算确认并结清费用后凭收款收据换取施工和监理发票。 (四)营销部门收取的接入工程费用必须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规定及时将资金存入指定的账户。财务部以接入工程收款收据、银行收款凭据、三方合同作为财务凭证入账。 第三十五条 工程实施 (一)接入工程的施工单位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应通过安监部门组织的“三种人”考试;施工人员应经过施工单位“安规”培训和考试合格(至施工之日前一年内),并报设备运检单位备案;接入工程设备应与现有电网设备相匹配,并满足电网安全运行要求。 (二)接入工程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由建设管理部门落实项目经理全程跟踪工程进展,组织工程实施。 (三)施工准备 接入工程收费后,营销部门将收款收据复印件及施工、监理合同转财务部,财务部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给施工单位工程预付款。涉及系统变电站新建10(20)千伏间隔扩建的接入工程,由营销部门向项目管理中心下达项目建设管理通知书,由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建设管理。项目经理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人员,对接入工程进行现场交底,对涉及工程内容、安全、质量、工期等进行明确。 (四)工程开工 施工单位应编制工程技术、安全、组织措施,出具开工报告,经营业厅受理后交项目经理。营业厅记录开工报告递交日期。 (五)中间检查 施工单位应提交中间检查申请书,经营业厅受理后交项目经理组织检查,营业厅记录受理日期。项目经理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接入工程中间检查工作,出具书面检查意见,加盖部门或技术专用章后转营销部门。营业厅将检查意见书交施工单位,并存档施工单位签收记录。营业厅记录检查意见答复日期和施工单位签收日期。 (六)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应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书,经营业厅受理后将竣工验收材料交项目经理组织验收。营业厅记录受理日期。项目经理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入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加盖部门或技术专用章后转营销部门。营业厅将验收意见书交施工单位,并存档施工单位签收记录。营业厅记录验收答复日期和施工单位签收日期。 (七)若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项目经理应提请客户根据变更方案重新联系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及工程概算书,经运检部审核通过后继续实施(如工程概算增加,客户需补缴相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接入工程验收合格后,营销部客户经理根据供电方案答复书中明确的接入工程建设范围组织相关部门和客户签订《资产移交协议》。 第三十七条 启动投运 (一)启动投运应满足的条件有: 1.接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供用电合同、接入工程资产移交协议、电费结算协议、调度协议等已签订; 3.客户已付清所有业务费用。 (二)项目经理应结合受电工程施工进度安排接入工程启动送电工作。 第三十八条 竣工结算 (一)工程投运后,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竣工结算,交运检部报送审计部门审计,审计结果经客户盖章确认后,连同施工费发票一并送交营销部门。营销部门根据客户盖章确认的竣工结算、施工费发票和监理公司提供的监理费发票向客户结清工程费用,多退少补,结清费用后,客户凭收据换取工程发票,工程结算及发票复印件转财务部门。 (二)客户如需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的,可自行选择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开展审计。但审计工作应在接到竣工结算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在规定日期内审定完毕。逾期则视为同意竣工结算文件。 (三)财务部以客户盖章确认的竣工结算及施工、监理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复印件、收款收据、三方合同、财务结算审批单作为财务凭证入账,向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工程款结算支付。 第三十九条 运检部根据投运设备物资清册,组织接入工程资产评估,在PMS系统中建立设备台账,并及时同步,创建资产卡片。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移交协议、接入工程资产评估结果、投运设备清册等办理转资工作。 第四十条 各市(县)公司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对较小工程量的接入工程项目适当简化流程,提高报装接电效率。 第四章 受托项目管理 第四十一条 居配工程受理 (一)新建居住区项目,在项目立项阶段应提供本期、近期(1~5年以内)、远期(规划)的用电容量和用电时间需求。 (二)用电客户受理员在受理客户咨询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主动提供告知书(详见附件1、附件2)。 (三)客户申请需提供的资料按照《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业扩全过程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业务受理要求提供。 (四)居住区临时用电申请应与正式用电申请同时办理,在正式用电供电方案确定后,临时用电方可送电。 (五)用电客户受理员接受并查验客户用电申请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受理。对于资料欠缺或不完整的,应告知客户须先行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再办理申请。审核客户历史用电情况、欠费情况、信用情况。如客户存在欠费情况,则须结清欠费后方可办理。 第四十二条 现场勘查 由市(县)公司营销部牵头组织,发展部、运检部、调控中心、经研所相关人员参加,开展联合勘查。现场勘查前,勘查人员应预先了解待勘查地点的现场供电条件,与客户预约现场勘查时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人员在勘查时应详细核实开发建设单位用电申请的各项内容,按照勘查作业标准卡条目的工作内容,对用电地址的供配电设施(包括供电区域、系统变电站、变(配)电所、线路、杆位、负荷、线路走向、通道等)进行全面、细致勘查。 第四十三条 确定供电方案 (一)居住区供电方案应以安全、经济、合理、可靠供用电为原则,按照《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 1088-2007)、《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及客户协商后确定。 (二)供电方案的编制应符合各级电网“十三五”规划和电网发展规划要求。 (三)供电方案的编制应统筹考虑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家居、多表合一等智能化用电需求。 (四)供电方案的编制应充分考虑用电容量配置、设备选型、站所布置、智能化配置等,提高居住区配电网装备水平,满足节能降耗及配电自动化建设等方面内容。 (五)市(县)公司营销部组织发展部、运检部、调控中心、经研所等相关部门对供电方案进行审核。 (六)市(县)公司营销部答复供电方案,向开发建设单位详细说明居配工程管理流程,一次性告知应履行的招投标手续,并由开发建设单位确认选择建设模式。 第四十四条 签订居配工程服务协议 市(县)公司营销部负责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第一次在委托设计前,开发建设单位按协议约定向供电公司预缴工程设计费用;第二次按照项目已审核的工程概(预)算,在设计审查后物资需求报送前预收至工程造价70%的费用;第三次按照项目已审核的工程概(预)算,在开工备案前预收至工程造价95%的费用;第四次在装表接电前,按照项目已审核的工程概(预)算缴纳尾款。工程总价最终以经审计后的决算为准,多退少补。 第四十五条 项目立项 签订服务协议后,由营销业务应用系统触发立项流程,市(县)公司财务部负责对财务预算进行审核。 第四十六条 设计单位确定 市(县)公司营销部对设计预估年度或半年度工作量,集中报送市供电公司物资服务单位开展“预选招标”,统一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承发包活动。市(县)公司营销部确定客户缴费完成后,市(县)公司运检部报具体项目设计需求,市供电公司物资服务单位按照招标结果确定设计单位。 第四十七条 设计审查 市(县)公司运检部负责组织各专业部门进行设计审查以及工程概(预)算审核。重点审查图纸计量表箱、采集装置分布、 开闭所、开关站、配电所内高低压断路器及变压器、低压馈线、小区内部土建及低压电缆分支箱等部分。 居配工程应设计并预留低压供电接驳口,满足紧急条件下外部电源接入要求。 第四十八条 监理、施工及物资供应单位确定 (一)市供电公司组织受托项目招标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新建居住区以立项批文作为招标依据,除批文明确分期实施的项目可按分期进行招标,其余项目不得进行拆分。 (二)市(县)公司根据往年数据,对重要物资(包括变压器、箱式开闭所、高(低)压开关柜、环网柜、高(低)压电缆)以及限额以下的施工、监理预估年度或半年度工作量,集中报送市供电公司物资服务单位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进入所在地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预选招标”。 (三)居民电能计量箱由省公司出资采购,省公司物资部统一招标提供。 (四)其余需求量较少或金额较小的部分物资及施工中需提前配合的部分辅助性材料可以纳入施工招标进行采购或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单独招标采购。 (五)物资服务单位组织专家编制物资招标技术文件,市(县)公司运检部牵头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对重要物资招标技术文件审核把关。 (六)市(县)公司运检部向市供电公司物资服务单位报送监理、施工、物资招标需求。对于监理、施工限额以上的,由物资服务单位负责,按项目实施招标,完成承发包活动,其余执行“预选招标”结果。 第四十九条 开工备案 居配工程开工前,市(县)公司应审查开工备案资料,具体包括: (一)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及进网作业许可; (二)监理、施工及重要物资的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合同。 第五十条 中间检查 (一)市(县)公司运检部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经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施工及验收规范开展中间检查。 (二)市(县)公司营销部负责检查居住区计量装置部分土建工程并出具审查意见;市(县)公司运检部负责对开关站、配电所内高低压断路器及变压器、低压馈线、低压电缆分支箱,以及电缆敷设及附件制作、基础、预埋管(件)、建筑物防水、接地装置等隐蔽工程的中间检查,填写中间检查验收记录卡并出具检查意见。 (三)中间检查完成后,涉及开发建设单位配合整改的,市 (县)公司营销部负责将各相关部门意见汇总并答复开发建设单位。 第五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 市(县)公司运检部牵头组织,营销部等相关专业部门参与,对递交的竣工材料进行详细核对,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详细检查;组织试验单位开展现场试验抽检;对存在问题组织整改,复验合格后出具竣工验收结论单。 第五十二条 签订资产移交协议 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县)公司营销部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资产是否移交、移交原则及范围。对于拟接收的资产,由运检部牵头组织进行技术评价,并出具技术评价书。按照无偿移交的原则,由市(县)公司营销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居配工程资产移交协议(详见附件4)。市(县)公司财务部门确认资产价值,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三条 启动投运 (一)启动投运应满足的条件: 1.居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验收结论单; 2.完成供用电合同签订; 3.开发建设单位应缴清相关费用。 (二)准备及启动 满足投运条件后,市(县)公司可安排启动投运具体工作。市(县)公司营销部负责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启动投运时间及协助开发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工程结算 市(县)公司运检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在竣工验收一个月内编制工程结算。 第五十五条 设备移交 对新建居住区资产价值确认原则以及接收资产时建设单位应提供的资料按照《江苏省电力公司用户资产接收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接收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资产时,具备移交条件的供配电设施所附着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应一并移交。 第五十六条 工程竣工决算 市(县)公司财务部编制竣工决算,市(县)公司审计部负责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市(县)公司营销部依据决算向开发建设单位退补工程费用。 第五十七条 受托项目各环节应审核客户档案及工程资料的完备性与规范性,同时按照信息化要求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第五章 自建项目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业务受理、现场勘察、确定供电方案参照受托项目管理要求。 第五十九条 设计单位确定 (一)开发建设单位在选择设计单位前需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公司估算设计费用,土建及电气估算设计费总和大于招标限额时需按政府相关规定进入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承发包活动。 (二)土建及电气估算设计费总和在招标限额以下时,开发建设单位可在市供电公司确定的“预选招标”名录中选择设计单位。 (三)新建居住区以立项批文作为招标依据,除批文明确分期实施的项目可按分期进行招标,其余项目不得进行拆分。 第六十条 设计审查 (一)开发建设单位完成居配工程初步设计后,应及时将设计相关文件资料提交市(县)公司审查。设计审查需提供的资料: 1.地方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内部规划总平图、综合管网图; 2.设计咨询文件; 3.建设模式确认单; 4.设计委托书或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 5.设计合同; 6.项目受电工程全套设计图纸、材料清册及设计概算; 7.项目所需采购主物资技术规范书; 8.其他与受电工程相关的支撑性文件资料。 (二)市(县)公司营销部负责组织各专业部门开展设计审查。重点审查图纸计量表箱、采集装置分布、开闭所、开关站、配电所内高低压断路器及变压器、低压馈线、小区内部土建及低压电缆分支箱等部分,审查开闭所、开关站是否按照《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要求位于地面一层。 (三)居配工程应设计并预留低压供电接驳口,满足紧急条件下外部电源接入要求。 (四)设计审查通过后,市(县)公司营销部负责将正式审查意见答复开发建设单位。 第六十一条 监理、施工及物资供应单位确定 (一)施工、监理、重要物资(包括变压器、箱式开闭所、高(低)压开关柜、环网柜、高(低)压电缆)单项大于招标限额时需按政府相关规定进入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承发包活动;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在市供电公司确定的“预选招标”名录中选择施工、监理及物资供应单位。 (二)重要物资可整体招标,或按照开关柜、变压器、电缆等单项进行招标,施工单项应包含整个工程的电气安装调试。 (三)居民电能计量箱由省公司出资采购,省公司物资部统一招标提供。 (四)新建居住区以立项批文作为招标依据,除批文明确分期实施的项目可按分期进行招标,其余项目不得进行拆分。 第六十二条 开工备案 居配工程开工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市(县)公司提交工程开工资料,市(县)公司负责审查。开工备案资料应包括: (一)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及进网作业许可; (二)监理、施工及重要物资的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合同。 第六十三条 中间检查 (一)开发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单位的监理大纲、检查报告、旁站记录向市(县)公司申请中间检查。市(县)公司营销部门牵头组织,根据经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施工及验收规范开展中间检查。 (二)市(县)公司营销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居住区计量装置部分土建工程、开关站、配电所内高低压断路器及变压器、低压馈线、低压电缆分支箱,以及电缆敷设及附件制作、基础、预埋管(件)、建筑物防水、接地装置等隐蔽工程的中间检查,填写中间检查验收记录卡并出具检查意见。 (三)中间检查完成后,市(县)公司营销部负责汇总各相关专业部门意见并答复开发建设单位。 第六十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 市(县)公司营销部受理工程竣工报验资料,市(县)公司营销部组织,运检部等相关专业部门参与,对递交的竣工材料进行详细核对,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详细检查;组织试验抽检单位开展现场试验抽检。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报验资料应包括: (一)开、竣工报告; (二)主要材料设备出厂资料(主要有安装使用说明、产品合格证、质保合同、出厂试验报告等); (三)竣工图,中、低压电气系统接线图; (四)竣工材料清册; (五)工程安装、施工、试验记录; (六)工程监理资料; (七)工程签证、变更记录; (八)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和仪器移交清单及存储、保管说明; (九)小区低压用户报装申请及报装信息(电能计量箱安装地址、用户地址应为公安门牌编号); (十)小区电能计量箱安装位置图; (十一)低压接户、进户线(电缆)明细表; (十二)其他支撑性证明文件材料等。 市(县)公司营销部负责将整改要求及时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并组织复验;合格后出具竣工验收结论单。 第六十五条 启动投运参照受托项目管理要求。 第六十六条 自建项目各环节应审核客户档案及工程资料的完备性与规范性,同时按照信息化要求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第六章 集体土地居住区及小区临时用电管理 第六十七条 集体土地性质居住区正式用电和临时用电由市(县)公司营销部统一办理。开发建设单位提供集体土地有效行政证明材料后,按照《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等技术标准实施供配电设施建设。 第六十八条 对新建居住区临时用电,应提前掌握房屋交付时间,并于交付前3个月,每月开展现场巡视,坚决杜绝小区临时用电转正式用电。 各市(县)公司应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的通知》(苏建房管〔2014〕176号),促请各地房管部门严格落实省住建厅文件要求,将小区正式用电供配电设施验收纳入政府部门综合配套验收。 第六十九条 对现场由临时用电代供正式用电的各类居住区,各市(县)公司应与政府部门加强沟通,争取政策及资金支持,推动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各市(县)公司也可结合年度配网工程计划统筹推进临时用电代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 第七十条 居住区临时用电管理及遗留正式用电未到位整改情况纳入居配工程管理同业对标考核。 第七章 供应单位质量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处理 第七十一条 各服务类及物资供应单位质量信用评价 (一)省公司营销部制定居配工程项目信用评价规则,评价主体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服务类单位及各类物资供应单位。 (二)省客户服务中心对每个居配工程项目按照制定的评价规则开展评价,评价结果每周汇总、每月分析,每季度形成居配工程各服务类及物资供应单位质量信用评价得分。 (三)省客户服务中心每月将各服务类及物资供应单位评价结果向市(县)公司公布,引导开发建设单位选择信用良好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物资供应单位。同时将评价结果报省公司物资部,应用于省公司集中招标采购、业扩接入工程预选招标、各市供电公司受托项目招标采购等。 第七十二条 各服务类及物资供应单位不良行为处理 (一)不良行为认定范围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服务类单位及物资供应单位。按照违法违纪、失约、质量安全事故等确定不良行为等级,实行红黄牌分级管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黄牌警告一次: 物资供应单位: 1.产品在质保期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六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2.资质业绩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未及时做出说明,对中标结果公平性造成影响的; 3.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合同约定或投标文件承诺的原材料、组部件的; 4.因物资供应单位责任,其产品被公司认定为家族性缺陷的; 5.在国家或公司组织的质量抽查中,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或被抽检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情况较严重的; 6.因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合同终止的; 服务类单位: 7.因服务类单位责任致造成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红牌处罚,直接纳入黑名单管控: 1.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代理机构人员行贿,情节严重的; 2.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的; 3.在招标采购、资质能力核实、合同履约等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文件的; 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产品使用劣质原材料、组部件以次充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物资使用寿命的;或产品经检测存在特别严重质量问题的; 5.拒绝业主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逃避监督的; 6.故意修改招标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的; 7.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的; 8.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 9.物资供应单位违规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或服务类单位违规转包或对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 10.因服务类及物资供应单位原因造成四级及以上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11.存在质量、履约等问题,项目单位多次督促仍拒不整改的; 12.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招标人或其他供应单位进行诋毁或恶意投诉的; 13.伪造虚假图纸或工程量,或参与伪造虚假工程量骗取工程款的; 14.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因生产环境严重劣化、破产等原因不再具备履约能力的; 15.多次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或服务问题,情节严重的; 16.曾被列入黑名单,后续再次发生本条所述情形的; 17.一个处理周期内受到两次及以上黄牌警告的; 18.其他经公司认定的应列入黑名单的不良行为。 (四)省客户服务中心及市(县)公司负责收集居配工程项目各服务类及物资供应单位不良行为,按照制定的规则进行红黄牌评估,由省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汇总后报省公司认定,省公司营销部会同物资部、设备部认定通过的给予黄牌或红牌。 (五)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展示及更新 1.居配工程各服务类及物资供应单位不良行为等级认定每季度更新一次,由省公司客户服务中心通过内网公示。 2.供应单位黄牌警告处理期为一年,红牌即黑名单处理期为两年。各服务类及物资供应单位不良行为处理期满后,省客户服务中心根据各市(县)公司反馈记录开展评估决定是否延期,省公司营销部会同物资部、设备部认定不予延期的可解除惩戒措施。 3.定期将居配工程各服务类及物资供应单位不良行为等级认定结果报政府监管部门。 (六)不良行为处理措施 1.在黄牌供应单位一年处理期、黑名单供应单位两年处理期内暂停受托项目中标资格,限制参与省公司集中招标及各市(县)公司招标采购。对于未入围省公司集中招标及各市(县)公司招标的供应商,应将供应商不良行为及时报政府监管部门。 2.处理期内,各市(县)公司引导开发建设单位杜绝与黑名单供应单位合作,尽量不与黄牌供应单位合作。 3.对黄牌警告和黑名单供应单位承建的自建项目加强全过程质量管控。 4.各市(县)公司应严控居配工程中黄牌或黑名单供应单位数量,对供应单位不良行为的管控成效纳入居配工程管理同业对标考核。 第八章 质量管控 第七十三条 省公司营销部牵头建立省、市、县纵向分级质量管控体系;省客户服务中心实施抽检核查、协调第三方试验单位开展现场试验抽检、开展专业巡检、组织地市交叉互检等;市供电公司实施自检核查;市(县)公司专业部门具体实施时落实各项政策标准。 第七十四条 省客户服务中心抽检核查 (一)供电方案编制。市(县)公司供电方案审批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供电方案审核备案资料清单报省客户服务中心备案。省客户服务中心按照省公司营销部制定的抽检原则及各单位抽检比例开展抽查。对于抽查发现的问题,原则上各单位应与客户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方案进行调整,或在设计文件中予以修正。 (二)设计文件审查。市(县)公司在答复审查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设计审查备案资料清单报省客户服务中心备案。省客户服务中心按照省公司营销部制定的抽检原则及各单位抽检比例开展抽查,对供电方案环节抽检发现问题的项目予以重点检查。 (三)项目开工备案。市(县)公司在开工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开工备案资料清单报省客户服务中心备案。省客户服务中心按照省公司营销部制定的抽检原则及各单位抽检比例进行抽查,重点审核招标文件完备性和合法性。 (四)工程竣工验收。市(县)公司在完成竣工验收相关问题整改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清单报省客户服务中心备案。省客户服务中心按照省公司营销部制定的抽检原则及各单位抽检比例开展竣工验收资料检查。 (五)省公司适时可通过统一招标方式引入设计院等第三方专业单位加强省客户服务中心各环节抽检核查水平。 第七十五条 现场试验抽检 (一)确定试验抽检计划。市(县)公司应落实主体管理责任,确保工程施工、物资满足省公司技术要求、中间检查整改意见落实到位、监理资料齐全等,将项目竣工报验需求报省客户服务中心,2个工作日内由省客户服务中心与市(县)公司协商确定试验抽检计划。省客户服务中心按照受托项目总体抽取20%、自建项目100%全覆盖的原则确定现场试验抽检项目,明确各项目对应的试验抽检单位及日期。省公司营销部每季度对各单位受托项目实际抽检比例进行调整,依据上季度居配工程管理同业对标指标排名在20%基准值上下浮动。 (二)现场试验抽检。现场试验抽检由各市(县)公司在项目竣工报验后自行组织对应的试验单位开展,试验抽检单位按照居配检测试验标准化工作流程开展。省客户服务中心在全省所有试验抽检单位中抽取一名交叉监督员赴现场开展抽检监督工作,同时将现场试验关键数据实时发送至监控平台。省客户服务中心按5%比例抽取项目赴现场开展竣工验收等检查工作。 (三)试验抽检结果上报。试验完成后由试验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将试验结果按照规定的格式报省客户服务中心备案,省客户服务中心安排专人在后台监控。 (四)试验抽检意见整改。市(县)公司需在试验抽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合格并报省公司备案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 (五)试验抽检结果纳入居配工程管理同业对标考核。省客服中心定期对试验抽检结果出现问题的市(县)公司采取约谈、专项督导等措施,加强质量管控。 第七十六条 市供电公司自检核查 (一)供电方案编制。市供电公司营销稽查班组每月将本地市及所属县区公司该月内已答复的供电方案资料汇总,按照省公司营销部制定的抽检原则及抽检比例开展自检核查。 (二)设计文件审查。市供电公司营销稽查班组每月将本地市及所属县区公司该月内已答复的设计资料汇总,按照省公司营销部制定的抽检原则及抽检比例开展自检核查,对供电方案环节核查发现问题的项目予以重点检查。 (三)项目开工备案。市供电公司营销稽查班组每月将本地市及所属县区公司该月内已通过的开工备案资料汇总,对所有项目的开工备案资料开展自检核查,重点审核招标文件完备性和合法性。 (四)工程竣工验收。市供电公司营销稽查班组每月将本地市及所属县区公司该月内已验收通过的竣工验收资料汇总,按照省公司营销部制定的抽检原则及抽检比例开展竣工验收资料自检核查。 (五)抽检结果上报。市供电公司每月将项目汇总清单及自检核查意见报省客户服务中心备案。省客户服务中心在市供电公司自检核查范围内抽取项目进行复检,对市供电公司自检核查质量进行评价。 第七十七条 抽检原则 省公司营销部制定抽检原则,省客户服务中心抽检核查、市供电公司自检核查时根据制定的原则选择项目。各环节抽检原则如下: (一)供电方案抽检原则(按优先级排序): 1.配电室设置于地下或使用箱变的项目。 2.配电室单台变压器配置容量、变压器台数、小区内部供电方式、负荷等级分类等内容与《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要求明显不符的项目。 3.当期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万平方米的项目。 4.供电方案变更,或项目分期建设且前期为按面积收费模式的项目。 (二)设计文件抽检原则(按优先级排序): 1.存在建设模式变更的项目。 2.配电室设置于地下或使用箱变的项目。 3.设计单位受到过黄牌及以上警告的项目。 4.当期建筑面积大于30万平方米的项目。 (三)开工备案抽检原则(按优先级排序): 1.开发建设单位在历次招标环节审核中出现过违规问题的项目。 2.当期建筑面积大于30万平方米的项目。 (四)受托项目试验抽检原则(按优先级排序): 1.配电室、开关站设置于地下的项目。 2.各服务类及物资供应单位受到过黄牌及以上警告的项目。 3.设备运行经历不丰富的项目。 4.供电方案、设计审查等环节发现违规问题的项目。 5.当期建筑面积大于30万平方米的项目。 (五)竣工验收抽检原则(按优先级排序): 1.存在建设模式变更的项目。 2.供电方案、设计审查、开工备案、试验抽检等环节发现违规问题的项目。 3.当期建筑面积大于30万平方米的项目。 第七十八条 核查比例 省客户服务中心与市供电公司抽检或自检核查时,各地市的核查比例由省公司营销部根据上季度居配工程管理同业对标指标排名(分A、B、C、D、E五档)分别确定,每季度初由省客户服务中心向市供电公司公布。省客户服务中心抽检核查时,按照A、B档5%、C档10%,D、E档20%比例确定;市供电公司自检核查时,按照A档10%、B档20%、C档30%、D档40%、E档50%的比例确定。市供电公司自检核查时具体抽检比例可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但不得低于省公司营销部每季度公布的参考比例。各指标排名档次对应的抽检比例可由省公司营销部适时调整。 第七十九条 专业巡检 省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根据上季度居配同业指标排名从后往前按不重复原则确定基层单位开展现场专业巡检,每年覆盖所有地市。 第八十条 地市交叉互检 省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组织一次地市交叉互检,检查结束后形成交叉互查总结。交叉互检活动可结合居配优质工程、质量管理流动红旗优胜项目评选活动开展。 第八十一条 信息系统应用 (一)各单位通过信息系统固化居配工程业务处理信息、历次抽检核查数据、供应商信息、运行维护信息等,确保工程管理信息全过程录入标准化、管理数据化、责任可追溯。 (二)省客户服务中心对管控系统中记录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各维度统计报表,通过大数据分析工具挖掘价值信息,指导省客户服务中心、市供电公司提高核查精准度,建立居配各参建主体全面档案记录。 (三)接入发展、财务、运检等专业管理系统中居配工程相关数据,实时跟踪督办项目、资金、工程实施进度。 (四)应用移动作业终端现场作业可视化功能,实时录入现场检查意见、图片、影像等资料,远程开展现场核查,为省、市供电公司开展验收复查、电气试验提供技术支撑。 (五)省客户服务中心通过信息系统统计、分析及展示功能对全省居配工程建设总体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掌握各居配工程项目的进度及各环节完成情况,对流程时限出现异常等项目加强管控。 第八十二条 市(县)公司考核 省公司营销部为各市(县)公司居配管理考核管理部门,省客户服务中心提供考核数据。省客户服务中心抽检核查、试验单位现场试验抽检、地市交叉互检、现场专业巡检、市供电公司自检核查、集体土地及小区临时用电管理等情况纳入居配工程管理同业对标指标及基层单位关键业绩指标。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涉及人员重大责任的问题,还需由相关单位出具正式考核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营销部(农电工作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八十四条 各供电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管理告知书(模板) 2.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模式确认单 3. 接入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协议 4.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单位资 4. 产移交协议(模板) 5. 居配工程管理流程图 6. 居配工程各关键环节参考模板 7. 居配检测试验标准化工作流程 附件1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管理告知书 (模板) 尊敬的客户: 为保障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质量,确保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及时建成投运,现将工程建设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新建居住区临时用电应与正式用电同时办理,正式用电供电方案确定后,临时用电方可送电。 二、居配工程管理分为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协议方式委托供电公司组织建设或自行组织建设两种模式。在供电方案确定后,贵单位需在《新建居住区建设模式确认单》中选择确认建设模式。 三、委托建设的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由我公司负责全过程服务和标准化管理,确保工程建设效率和质量。建设过程中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化原则,按政府相关规定进入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标,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工程建设费用按工程概(预)算预交,最终按照工程决算多退少补。 四、自行组织建设的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由贵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根据我公司正式答复的供电方案组织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建设范围包括规划红线内计量装置以上部分的供配电设施。相关主要注意事项如下: 1.对于法定招标限额及以上的项目,贵单位应按照《关于明确我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招投标管理模式的通知》(苏建函招〔2016〕784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的相关要求,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及属地管理原则,进入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物资供应单位的招标工作。 2.在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开工前,应向我公司提交工程开工备案资料。资料包括:施工单位承装(修、试)资质;监理单位资质;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物资供应单位的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施工单位还应具备相应电压等级的进网作业许可证等。 3.在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包括规划红线内、外)土建完工前,请及时至我公司申请中间检查;电气安装结束后,请及时申请竣工报验,以免影响贵单位的工程进度。 4.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地方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T11-2016)执行。为保障电网接入安全,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单位涉网作业人员应通过我公司定期组织的施工单位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班成员“三种人”考试。 为保证工程顺利投运,请贵单位仔细阅读以上内容。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公司 年 月 日 ————————————————————————— 我公司已仔细阅读《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管理告知书》,对告知书内容确认无误,因我公司原因造成工程延误或产生其他后果的,由我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客户与供电公司各执一份。 附件2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模式确认单 XX供电公司: 我公司现有位于 (用电地址) 的 (小区项目名称) 项目(申请编号: )。建设模式确认如下: 1. 通过协议方式委托供电公司组织建设。 2. 由我公司自行组织建设。 我公司知晓两种建设模式相应的建设流程和双方应履行的责任。最终决定选择第 (大写)种方式,报供电公司备案。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客户与供电公司各执一份。 附件3 接入工程项目管理委托协议 甲方: 乙方:××供电公司 根据甲方工程建设需要,今甲方委托乙方作为 (用电地址)新增 kVA(kW)的项目(申请编号: )管理人,全权代表甲方对该项目接入工程实施项目管理。双方通过充分协商,达成约定如下: 一、接入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大宗物资供货单位由甲方在乙方招标确定并公示的相应接入工程涉及企业名录中自行选择。 二、甲方直接与选定的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设计完成后送乙方审核。乙方应根据现行电力技术标准审核接入工程设计文件及工程概算,并书面答复甲方。 三、甲乙双方共同与甲方选定的企业签订接入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及有关协议。乙方根据合同约定履行项目管理。 四、工程实施中所需各种执照、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批准等手续,各种政策处理、修复赔偿等事宜,由乙方协助甲方办理。 五、接入工程费用由甲方在开工前按乙方审核通过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概算金额全额交付乙方,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款凭证。 六、工程最终费用按甲方盖章确认的,由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或审计价格加上工程监理费后结算,多退少补。甲方结清费用后,乙方负责将施工、监理等相关发票提交甲方。 七、乙方负责向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结算相关费用。 八、接入工程建成后的电气设施由甲方移交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 ××单位资产移交协议 (模板) 移交方:××单位(以下简称移交方) 接收方: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接收方) 一、移交资产(详细描述状况) 二、为便于上述资产的安全运行及电网统一调度管理,经双方协商一致,移交方××公司将上述资产无偿移交给接收方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详细描述资产分界点)。 三、资产移交同时,移交方应向接收方提供资产的竣工资料和权属证书文件(如竣工图、竣工决算报告、规划许可手续、土地补偿、通道处理协议和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等)。 四、资产移交后,接收方承担该资产的运行、维护、检修与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及费用。 五、移交方保证该资产的权属无瑕疵,移交方处置该资产的权利不受任何限制,由于资产移交前的权属瑕疵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移交方负责。 六、移交方应协助接收方对资产设备的运行及维护工作。 七、本协议在履行的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八、在移交方提供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资料、接收方已经验收移交资产且移交双方经办人在移交资产清单上签字后,本协议正式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附件:移交资产清单 移交方:××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接收方: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分公司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5 居配工程管理流程图 附件6 居配工程各关键环节参考模板 1.新建居住区受电工程供电方案审核备案资料上报清单 序号 资料名称 备注 1 项目批复文件 2 地市(县)公司供电方案审批意见单或会议纪要(正式签字或盖章版本) 3 配电室设置于地下需提供审批意见单及地下室分层面积说明、规划总平图 4 前期按面积收费,后期按新政策执行项目需提供前期供电方案及居配服务协议扫描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 其它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2.供电方案审批单样式 3.供电方案模板及编制说明 (1)各地市公司可按当地实际情况,对各部分内容进行对应添加。模板中涉及的项目不得删减。 (2)项目概述部分:*部分必须填写,若无相应内容则填写0。若为分期方案,概述最后提供整体方案申请编号。若不分期,填写“总一期,本期为第一期”。分期项目需先制定整体方案后,再按分期范围制定分期方案,分期方案需关联整体方案。 (3)用电负荷情况说明部分:接入公变计算总计容量,需有计算过程,体现出配置系数。 (4)接入工程方案部分:接入工程需明确是否有新设前置环网柜。接入工程范围中需明确接入工程与受电工程分界点。 (5)受电工程方案部分:模板中只列出开关站、配电室地上设置方式。若设置在地下,方案应按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要求执行。 (6)小区内公建负荷供电方式的确定按照省公司苏电营〔2015〕710号文第二条确定。 (7)计量及配置方案部分:地市公司有自己原有配置模板的,可在该部分添加相应内容。 关于*****用户名称****的供电方案(模板) 申请编号:****** 一、项目概况 ***开发公司在**地块新建**小区(批文号***),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商业**平方米,办公**平方米,公建**平方米,地下车库**平方米,人防**平方米,(**)。 新建住宅楼**栋,居民**户,其中小高层**栋(**栋**层,**栋**层),高层**栋(**栋**层,**栋**层)、多层**栋(**栋**层,**栋**层)、(其它建筑类型**),公建为社区服务、电梯、消防、地下车库等。总***期,本期为第***期。(整体方案申请编号:***) 二、用户申请负荷说明: 本期接入公变申请负荷***kW,本期接入专变申请负荷***kW。远期接入公变申请负荷***kW,远期接入专变申请负荷***kW。 1.接入公变负荷: 住宅部分:120平方米以下***户,每户配置8kW,合计***kW; 120-150平方米***户,每户配置12kW,合计***kW; 150-200平方米***户,每户配置16kW,合计***kW; 200平米以上***户,每户配置**kW,合计***kW。 商业部分:独立产权商铺***平方米,合计容量***kW(一户一表); 办公部分:独立产权办公***平方米,合计容量***kW(一户一表); 公建部分: 一类负荷:19层及以上住宅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等合计***kW; 二类负荷:电梯、梯灯、风机、污水泵、生活泵房、消防水泵等合计***kW; 三类负荷:社区服务***平方米,合计***kW; 充电桩***个,合计***kW; 总计容量:***kW=(***+***+***+***)*配置系数+***+***+(***+***+***)*配置系数 2.接入专变的负荷: 商业部分:***平方整体商业。合计***kW。 办公部分:***平方整体办公。合计***kW。 幼儿园***平方米,合计***kW; 地下车库、人防地下室合计***kW; 三、接入工程方案: 电源接入点: 第一路电源:由110kV***变**段母线(单独或合建)新出一回***kV线路接入(电缆或架空); 第二路电源:由110kV***变**段母线(单独或合建)新出一回***kV线路接入(电缆或架空); 接入工程范围:(按实际情况填写)。 四、受电工程方案: 中压供电方案:(按实际情况填写) 新建地上(下)一层**进**出开闭所**座(**进**出开闭所带**配电房**座),是否单独设置;地上(下)一层**kVA配电室**座,是否单独设置;地上**kVA箱变**座。合计配置容量**KVA。 另设专变**kVA**座,单/双电源,主供**kVA,备供**kVA,高供高计/高供低计,供**。 五、计量及采集配置方案: 1、用户选定的计量表箱及安装位置应满足《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规定。居民用电一户一表,计量方式低供低计,装设智能电能表。 2、新建、改造居住区需同步建设配网自动化和用电信息采集系统。 六、智能用电部分: 1、新建、改造居住区需同步考虑智能家居及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建居住区所有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2)按照不低于10%车位数的比例完成变压器、低压开关柜、低压电缆分支箱、电缆及表箱建设。公共停车位应优先考虑设置。(3)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供电的变压器宜与为住宅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供电的变压器分开设置。 2、满足水、电、气三表合一集中采集的通信及施工条件。居住区住宅应预埋电表、水表、气表等计量表计集采管线至公共区域。每表预埋管线不应少于2条2×1.0mm2的屏蔽双绞线。电表箱内应预留水、电、气数据采集设备安装位置。 3、新建居住区内的开关站、配电室应设置具有远传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至少具备环境监测、防盗、火灾报警等功能。 七、其他事项: 供电方案的有效期是指从供电方案正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交纳相关费用并受电工程开工日为止。本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一年,贵单位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供电方案有效期的,应在供电方案有效期到期前十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贵单位对我公司答复的供电方案有不同意见时,应在一个月内提出意见,双方可再进行协商确定。 4.新建居住区受电工程设计审查备案资料上报清单 为保障新建居住区受电工程设计质量,提高设计审查效率,现将设计审查备案清单告知如下,提交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序号 资料名称 备注 1 地方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内部规划总平图、综合管网图等材料。 明确设备站所位置、管线通道等批复信息 2 市县公司设计审查意见单或设计审查会议纪要 3 项目红线内供配电工程全套图纸(正式施工图) 4 项目所需采购设备主材清册 5 受电工程设计概算 6 主物资技术规范书(电缆、箱式变、环网柜、中压开关柜、变压器、低压柜、DTU及直流屏柜、低压分支箱等) 说明:上述文件资料提供电子文件。 9.竣工验收意见模板及编制说明 (1)关于竣工验收意见模版的编写说明 a. 模版内标*的内容为注意事项,在编写竣工验收意见时需删除; b. 模版内标红部分内容为示例,在编写竣工验收意见时需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2)竣工验收意见的相关要求 a. 现场验收结束时,验收负责人需将三大部分五个小组的验收意见进行汇总,现场通报后让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验收意见上签字确认,确认后验收负责人拍照留存并发省公司备案; b. 验收人员在验收过程中所核查到的设备铭牌、出厂资料、交接试验报告等资料需拍照留存,作为验收工作的支撑证据。 c. 将验收照片打包作为验收意见附件同时发省公司备案,省公司将按要求针对现场资料核查情况和验收工作质量发起抽查。 XX供电公司项目名称(申请编号) 竣工验收意见(模板) (2017年XX月XX日) 一、主物资使用(开工备案工作)核对情况(验收人员名字): 供电公司对该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主要物资供应商的招投标相关文件,以及主要物资是否符合《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和苏电运检〔2016〕501号文进行核查。 (一)招投标是否落实及规范性核对 1.基本情况 (1)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根据现场填写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2)主要物资供应商*****根据现场填写 主要物资备案 序号 物资类别 物资供应商 1 变压器 2 开关柜 3 环网柜 4 低压开关柜 5 高压电缆 6 低压电缆 7 电缆分支箱 8 封闭式母线 9 计量箱 *断路器和负荷开关的厂家及型号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填写,注意填写全称 开关柜主要元器件:断路器为ABB,负荷开关为施耐德。 环网柜主要元器件:负荷开关为施耐德。 低压柜主要元器件:框架断路器为施耐德、塑壳断路器为施耐德。 2.检查情况 *重点审核招标流程是否按照省公司苏电营【2016】481号文/1087号文/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如未按照执行,需逐项说明设计、施工、监理、物资存在问题。 (二)主要物资技术参数核对 *市(县)运检单位对照《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和苏电运检〔2016〕501号文的审核确认情况;如未按照执行,则进行情况说明(根据设备铭牌、型式试验报告及出厂试验报告参数进行核对)。 xx公司在开工备案及物资到货检查时已确认(或未确认)所有主物资技术参数符合《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和苏电运检【2016】501 号文技术规定。供电公司对主物资技术参数核对工作进行现场抽查,经查仅提供了部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和苏电运检【2016】501号文所含技术参数,据此无法作出主物资技术参数符合《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和苏电运检【2016】501 号文技术规定的结论。 部分技术参数经抽查存在如下问题: 1.变压器主要技术参数: 1#变压器出厂试验空载损耗1.475kW,高于《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要求1.36kW的8%,不符合《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技术要求,请相关单位整改;负载损耗7.194kW,高于《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要求6.96kW的3%,基本符合要求。 外壳防护等级、高低压绕组雷电全波冲击电压、高低压绕组额定短时工频耐受电压等技术参数未提供,无法核对。 2.开关柜主要技术参数: 1#开闭所1#开关柜出厂资料(或设备铭牌)上额定电流630A,不满足《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要求的1250A;额定短时耐受电流及持续时间25kA/3S,不满足《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要求的25/4S;额定短路开断电流20A,不满足《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要求的25kA,请相关单位整改。 额定工频1min耐受电压(断口)、额定雷电冲击耐受电压峰值(断口)、额定短路关合电流等技术参数未提供,无法核对。 3.环网柜主要技术参数: 1#配电室1#环网柜出厂资料(或设备铭牌)上额定电流630A,满足《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要求的630A;额定短时耐受电流及持续时间20kA/3S,不满足《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要求的20kA/4S;额定短路关合电流20A,不满足《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要求的50kA,请相关单位整改。 额定工频1min耐受电压(断口)、额定雷电冲击耐受电压峰值(断口)、额定短路关合电流等技术参数未提供,无法核对。 4.低压柜主要技术参数: 1#配电室1#低压柜出厂资料(或设备铭牌)上防护等级IP20,不满足《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要求的IP31;框架断路器机械寿命5000次,不满足《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要求的不小于10000次;框架断路器额定极限分断能力50kA,不满足《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要求的65kA;框架断路器不带485通讯接口,不具备“三遥”功能,不满足苏电运检【2016】501号文 “框架断路器采用三段保护,能实现“三遥”功能”的要求;请相关单位整改。 额定冲击耐受电压、电气寿命等技术参数未提供,无法核对。 5.电力电缆主要技术参数: 电缆截面、型号等与电缆水印核对情况。 *超过苏电运检【2016】501 号文要求的《电缆最大直流电阻标准》+5%以内为基本合格,超过5%为不符合苏电运检【2016】501 号文的技术要求。 电压等级 电缆截面积(mm2) 直流电阻出厂试验值(Ω/km) 501号文标准(Ω/km) 出厂试验结果 10kV/20kV 400 0.0470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无 10kV/20kV 240 0.0754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无 10kV/20kV 120 0.153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无 10kV/20kV 70 0.268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无 0.4kV 240 0.0754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无 0.4kV 150 0.124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无 0.4kV 95 0.193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无 0.4kV 70 0.268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无 0.4kV 50 0.387 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无 二、竣工验收收资、供方审核与设计审查意见落实的核对情况(验收人员名字) (一)竣工验收收资 1.电气施工全过程市(县)公司管理记录:新建居住区受电工程开工备案(主要材料设备)清单、新建居住区受电工程竣工验收现场必备资料清单是否提供;是否存在问题。 新建居住区受电工程中间检查项目清单、新建居住区受电工程中间检查记录卡、新建居住区受电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建议地市公司参照居配办所发标准作业卡使用。 2.工程竣工图纸:是否提供,缺失部分应说明;是否存在问题,存在问题应说明 3.电气安装及施工记录:是否提供,缺失部分应说明;是否存在问题,存在问题应说明 4.电气交接试验报告:是否提供,缺失部分应说明;是否存在问题,存在问题应说明 5.监理资料: 1)由营销、运检、设计、施工、监理、业主参加的施工交底记录是否提供,是否存在问题; 2)土电交接隐蔽工程旁站资料、附带配电站所(重点接地网)、电缆管沟隐蔽工程图像资料及记录是否提供,是否存在问题; 3)主设备物资进场记录是否提供,是否存在问题; 4)主设备物资关键试验图像资料和旁站记录是否提供,是否存在问题。 (二)供方审核与设计审查意见落实 1.供方审核意见落实情况: 1)现场配电站所实际位置(*坐落位置、所在楼层)是否与供方描述相符; 2)供方描述的主接线方式(*站所数量、站所内配变数量、配变容量等)是否与供方描述相符。 2.设计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1)核对设计审查意见现场落实情况; 2)设计图纸与现场的一致性。 三、主物资、施工质量验收 (一)配电站所竣工验收(验收人员名字) 1.问题及照片 (二)线路(电缆)及电缆土建质量验收(验收人员名字) 1.问题及照片 (三)计量与用采竣工验收(验收人员名字) 1.问题及照片 四、现场抽检试验项目(验收人员名字) 1.变压器抽检试验结果: 现场共计X台XXXkVA变压器,抽检XXXkVA变压器X台(X#配电房X#变,型号:SCB11-800/10…) 试验项目 试验结果 直流电阻 合格/不合格/未做 绝缘电阻 合格/不合格/未做 变比 合格/不合格/未做 空(负)载损耗 合格/不合格/未做 耐压试验 合格/不合格/未做 具体试验数据:*在《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要求的空载损耗+5%负载+10%以内为基本合格,超过为不符合《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技术要求。 1#变压器(SCB10-800/10)损耗现场空载损耗实测1395W(《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技术要求为1360W),负载损耗7568W(《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技术要求为6960W),该变压器空载损耗超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技术要求2.57%,基本符合要求,负载损耗超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技术要求的8.73%,基本符合要求。 2#变压器(SCB10-1000/10)损耗现场空载损耗实测1859W(《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技术要求为1590W),负载损耗9568W(《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技术要求为8130W),该变压器空载损耗超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技术要求的16.9%,不符合《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技术要求,负载损耗超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技术要求的17.69%,不符合《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1—2016技术要求,请相关单位整改。 2.x#配电室(开关站)x#高压柜抽检试验结果: 试验项目 试验结果 继电保护试验(全回路联动防跳) 合格/不合格/未做 开关特性测试 合格/不合格/未做 3.x#配电室(开关站)x#低压柜抽检试验结果: 试验项目 试验结果 通流试验(三合二闭锁、回路短路检查) 合格/不合格/未做 4.XX厂YJV22-XX型号电缆抽检试验结果: 试验项目 试验结果 绝缘电阻 合格/不合格/未做 主绝缘交流电压试验 合格/不合格/未做 验收人员: 验收日期: 10.新建居住区受电工程竣工验收整改记录卡 新建居住区受电工程竣工验收整改记录卡 项目名称 开发建设单位 项目地址 所属市(县)公司 类别 序号 整改项 复验收记录 复验收结果 复验收人员 复验收时间 市(县)公司竣工验收 发现的需整改项 1 2 3 4 5 省公司竣工验收抽检 发现的需整改项 1 2 3 4 复验收结论 参与复验收人员 整改记录卡提交时间 附件7 居配检测试验标准化工作流程 (适用于检测试验承担单位) 1.现场作业前准备 2.现场作业 3.成果规整及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