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就《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向辽宁省经贸委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02-09-18 信息来源: 系统管理员

国家经贸委就《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复函辽宁省经贸委

    9月l 8日,国家经贸委以国家经贸厅电力函[2002]97l号文,就辽宁省经贸委《关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进行解释的请示》复函如下:
    一、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电力管理部门设置安全标志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已建电力线路设施的安全运行和正常供电。
    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中涉及的“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地区”、“车辆、机械频繁穿越地段”。目前法律、法规没有具体界定 依据《66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1997)条文说明第11.0.7条“人口密集地区是指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和城镇等地区”等相关解释,“人口密集地段”即为人口密集地区的地段。“人员活动频繁地区”和“车辆、机械频繁穿越地段”通常是指城镇或乡村人员集中居住区和三级以上的公路沿线地段。
    三、簦杆塔爬剃的设置及底端对地距离、现行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对此尚无具体规定。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建议参照原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送电线路铁搭制和构造规定》(DLGJ136-1997)第6.1.9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00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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