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无锡供电公司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2-01-20 信息来源: 办公室

 

国网无锡供电公司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无锡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提升依法治企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公司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公开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公司保密管理规定,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规范公司对外信息公开管理工作,对公司系统内部的信息公开管理工作,按照公司“厂务公开”的要求进行规范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各单位、部室。

 

第二章 信息公开组织机构

第六条按照《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江苏省电力公司信息公开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公司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人员构成: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各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组成。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为其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 贯彻落实江苏能源监管办、省公司、市委市政府有关供电企业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公开工作;

2. 制定和修订公司有关信息公开工作的规章制度;

3. 审查公司及下属供电公司拟发布的重要信息,并报送省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4. 审查公司及下属供电公司拟报送省委省政府和江苏能源监管办备案的各类材料,并报送省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各职能部室应按照职责分工,指定专人处理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事务和突出问题,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第三章 信息公开范围和对象

第十条供电企业公开的信息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内容为重点,明确公司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为:

(一)公司基本信息。包括企业性质、办公地址、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及编号等。

(二)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有关信息。包括各类客户办理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性质等用电业务的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办理环节、申请资料以及业务办理环节中涉及审核查验事项的范围、明细和依据等

(三)供电企业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包括供电企业向各类用户计收电费时执行的政策文件以及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有偿服务时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等。

(四)供电质量情况。包括供电可靠性、用户受电端电压合规率等政策文件和相关标准

(五)停限电有关信息。包括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起止时间及供电营业区有序用电方案、限电序位等信息。

(六)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供电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七)公司供电服务承诺以及供电服务热线、12398能源监管热线等投诉渠道

(八)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公平开放相关信息。供电企业执行的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行为的政策文件和制定的相关制度文件。

(九)可开放容量有关信息。包括本地区配电网接入能力和容量受限情况。

)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信息公开程序与方式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的程序:

信息公开的基本流程:一般信息由各职能部门根据信息公开的范围,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发布。重要信息必须报送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涉及其他部门的信息,信息报送部门应与有关部门沟通、确认,保证信息发布的准确一致。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应按照公司有关应急处理机制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企业网站、营业厅、电子显示屏、便民资料手册、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报纸等方式。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电压合格率和供电可靠率信息按季度公布。供电可靠性指标应根据国家能源局统一发布的指标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 根据《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要公开范围以外的企业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供电企业信息的名称或者便于供电企业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供电企业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申请公开内容与其自身相关的描述。受理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供电企业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受理依据层级管理的原则,由公司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受理申请。如果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上级公司,应向申请者说明,请申请者向上级公司提出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公司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供电企业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后,应及时登记,并根据部门职责,转至有关部门进行答复。可以当场答复的,应予当场答复。当场答复不了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公司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不能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十七条 公司依申请提供信息的,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供电企业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信息公开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办公室是信息公开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督考核;负责牵头修订、汇编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负责更新维护企业基本信息;负责受理信息公开申请;负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维护和更新公司公开的信息。

第十九条 设备部负责供电质量和“两率”公开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发布,于每季度首月10个工作日内将核准后的上季度电压合格率、供电可靠率信息提交发布,并负责对反馈信息的处理。

第二十条营销部负责办理用电业务的程序及时限、电价和收费标准、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供电企业制定的涉及用户利益的有关规定、供电服务承诺、投诉电话以及用户受电工程等公开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发布,并负责对反馈信息的处理;提前7日发布停电信息,并负责受理停电信息发布后的客户反馈信息,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其他部门负责协助办公室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对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处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审查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对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应按照公司保密工作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三条对公司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司保密管理规定,报公司保密委员会或上级确定。对应保密的信息而未做好保密工作的,按照公司有关保密管理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应公开的信息公布不及时或信息不准确的,由办公室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对由此而产生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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