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客户暂时(连续几个月以上)不用电,应如何办理?

发布日期: 2018-06-10 信息来源: 苏州供电公司

如果高压客户在正式用电后,由于生产和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季节性用电、设备检修等原因,为了节省和减少电费支出,需要短时间内停止使用一部分或全部用电设备容量的一种变更用电业务。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苏电营[2018]151号《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营销相关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

1、用户需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暂停、暂停恢复用电,暂停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运行。用户在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以户为单位)。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每次暂停时间应不少于十五天,暂停不满十五天者,暂停期间不减收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申请暂停的期限应以整日历月为基本单位,未按整日历月暂停的月份不减收基本电费。

2、暂停后容量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的,应改为相应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计费,执行相应的分类电价标准,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标准按供用电合同执行。对暂停前按变压器容量方式计收的,基本电费按实际执行天数计算;执行最大需量计费方式的,合同最大需量按照暂停后总容量申报。

3、暂停恢复后容量达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的,应恢复执行两部制电价,执行相应的分类电价标准。执行最大需量计量方式的,合同最大需量按照暂停恢复后总容量申报。

4、暂停即将到期前,用户经提醒后视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暂停到期后用户仍未办理的,由用电检查员内部报办暂停恢复并计收基本电费。全容量暂停到期后,如确实无法联系用户,由用电检查员现场拍照后内部报办临时性减容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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