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需要减少用电容量,如何办理,有何规定?

发布日期: 2018-06-10 信息来源: 苏州供电公司

如果高压客户在正式用电后,由于生产和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季节性用电、设备检修等原因,为了节省和减少电费支出,需要减少使用一部分或全部用电设备容量的一种变更用电业务。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三条、“苏电营[2018]151号《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营销相关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

1、减容分为非永性减容和永久性减容,用户需提前5个工作日申请减容、减容恢复用电,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为小容量变压器用电。

2、非永久性减容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以户为单位)其中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应按整日历月办理。用户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超过6个月的,可申请办理非永性减容,减容期限不受时间限制,但每月每户只能办理1次减容和减容恢复。

3、非永久性减容不满六个月,(不包含一个日历年内累计暂停超过六个月办理减容的情况),减容期间不减收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未按整日历月减容的月份不减收基本电费。非永久性减容2年内恢复的,按减容恢复办理;超过两年的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4、减容后容量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的,应改为相应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计费,执行相应的分类电价标准,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标准按供用电合同执行。对减容前按变压器容量方式计收的,基本电费按实际执行天数计算;执行最大需量计费方式的,合同最大需量按照减容后总容量申报。

5、减容恢复后容量达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的,应恢复执行两部制电价,执行相应的分类电价标准。执行最大需量计费方式的,合同最大需量按照减容恢复后总容量申报。

6、减容即将到期前,用户经提醒后视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减容到期后用户仍未办理的,如减容时间未满两年,由用电检查员内部报办非永久性减容期限累计至2年,如减容时间连续达到两年,但用户仍需继续停用的,应在办理减容恢复手续后方可办理停用手续。如减容时间连续达到2年,经提醒后用户仍未办理的,由用电检查员内部报办永久性减容。全容量非永久性减容超过两年的,如确实无法联系到用户,由用电检查员现场拍照后内部报办销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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