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客户供给临时电源的条件、期限、要求是什么?

发布日期: 2018-06-10 信息来源: 苏州供电公司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居民电力增容费的通知》(苏价工[2017]233号)、“苏电营[2018]151号《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营销相关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

1、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用电时,供电企业应迅速组织力量,架设临时电源供电。架设临时电源所需的工程费用和应付的电费,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从救灾经费中拨付。

2、自2017年12月1日起,对新申请临时用电的用户不再收取临时接电费。

3、临时用电期限由用户按1年及以内、2年、3年三个档次自行选择与公司约定。临时用电不满3年的,可延期一次,但延期后总期限不得超过3年。临时用电时间累计超过3年的,必须办理销户手续,用户仍有临时用电使用需求的,应按新装办理。低压临时用电原则上约定用电期限不超过1年。

4、对于2017年12月1日前已送电的临时用电项目,临电期限、临时接电费(或临时用电定金)、超期处理方式仍按原临时供用电合同执行。临时用电销户时,对临时用电未到期的,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费;对临时用电超期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清分,并将供电公司应扣除部分结转收入,余额退还用户。对于2017年12月1日前未送电的临时用电项目,退还用户临时用电接电费,并按现行规定办理。

5、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临时用电应与正式用电同时办理,在正式用电供电方案确定后临时用电方可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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