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4-15 信息来源: 苏州供电公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5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光伏发电行业合理投资,推动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2020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集中式光伏发电继续制定指导价。综合考虑I0.35元(含税,下同)、0.49元。若指导价低于项目所在地燃煤发电基准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则指导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

  二、降低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纳入自发自用、余量上网0.05元;采用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执行。能源主管部门统一实行市场竞争方式配置的所有工商业分布式项目,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且补贴标准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05元。

   三、降低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纳入2020年财政补贴规模的户用分布式光伏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08元。

  四、符合国家光伏扶贫项目相关管理规定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联村电站)的上网电价保持不变。

  五、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本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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