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 2019-02-15 信息来源: 宿迁供电公司

         一、请介绍一下我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的背景

  答: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今年以来,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多次部署降低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电价,并对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加价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步骤。为圆满完成国家、省部署的各项降价任务,畅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让企业切实获得电价降价带来的实惠,我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推进一般工商业用电降价政策落实。

二、今年以来,我省出台了哪些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政策?

  答:今年以来,省物价局分四次下调“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电价,我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均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予以贯彻落实。自2018年4月1日起,每千瓦时降低2.29分;自5月1日起,每千瓦时降低1.97分;自7月1日起,每千瓦时降低2.36分;自9月1日起,每千瓦时降低1.57分,四次累计降低8.19分/千瓦时。按照各电压等级售电量为权重进行测算,一般工商业电价综合降价幅度为10.15%,圆满完成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

  三、请问国家和省对转供电环节收费是怎么规定的?

  答: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的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等文件精神,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各转供电主体不得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外违规加价,不得通过提供转供电服务获利,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以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为限。

四、我市采取哪些措施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

  答:我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采取综合措施来规范转供电主体加价行为。主要包括:会同电网企业组织转供电主体开展自查自纠,通过宣传册、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入户等方式加大对终端用户的政策宣传力度,健全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的专项工作机制,建立转供电主体台账管理和定期通报制度。组织开展一般工商业用电的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检查(督查),对检查(督查)发现的转供电主体的违规加价行为和收费不公示行为将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将严格处罚;并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和省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全省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及省物价局门户网站对外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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