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需要迁移用电地址时,如何办理,有何规定?

发布日期: 2012-12-08 信息来源: 系统管理员

客户迁址,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原址按终止用电办理,供电企业予以销户,新址用电优先受理;
2、迁移后的新址不在原供电点供电的,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3、迁移后的新址在原供电点供电的,且新址用电容量不超过原址容量,新址用电不再收取供电贴费。新址用电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客户负担;
4、迁移后的新址仍在原供电点,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原址用电容量的,超过部分按增容办理;
5、私自迁移用电地址而用电者,除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五项处理外,自迁新址不论是否引起供电点变动,一律按新装用电办理。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五项: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客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客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它客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