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二手房过户,可提前结算阶梯电价

发布日期: 2012-07-11

  自7月1日开始,江苏试行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因为涉及面广,许多居民还是有不少疑惑。昨天,现代快报记者总结了一些相对典型的问题,走访了电力部门,予以解答。


  张先生前两天在苜蓿园大街购买了套二手房,这两天正在跟原房主结算水电气等费用,但在结算到电费时,张先生却想到了一个问题,“现在阶梯电费是按年结算的,轮到我用的时候,不是要抄表了吗?”张先生很纠结,跟原房主磨了半天,不知道该怎么结这笔费用。


  张先生的遭遇很有典型性,现在二手房买卖的情况特别多,在结算电费时,矛盾就出来了,比如前房主到7月份的时候,已经累计用电2500度,接近2760度的第二档电量了,如果照这样计算,新房主接手后,哪怕再节省用电,马上也会超过第二档的电量,接下来的电费就会上涨,这对新房主来说,是很不合算的。


  江苏省供电公司相关负责人解释,针对张先生这种情况,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可以申请提前结算阶梯电价,供电公司将安排人员及时进行现场抄表并给予结算,阶段性结算后新用电户主将自动按照从零度起重新计算本年度的阶梯电价用电量。这也意味着,张先生申请之后,他的阶梯电价是从实际使用时开始计算,就不存在“被涨价”的可能了。


  此外,许多商住两用的房子,这部分居民的用电又是怎么计算的呢?记者从江苏省电力公司了解到,这类客户属于非居民照明和其他居民生活混合用电,居民照明部分执行每度加2分的其他居民生活电价,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其他问答


  1.江苏居民阶梯电价执行周期是什么?2012年用电基数如何计算?


  江苏省居民阶梯电价按年为周期执行,单月抄表的客户次年1月份清算,双月抄表的客户当年12月份清算,清算完成后,分档电量基数重新计算。江苏省的居民阶梯电价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2012年双月抄表的客户按8月份抄见电量的50%执行阶梯电价,今年12月份抄表时进行年度清算,因此电量基数按7、8、9、10、11月共计5个月的计算,即第一档1150度以下,第二档1151-2000度,第三档2000度以上。


  2012年单月抄表的客户按9月份抄见电量起执行阶梯电价,次年1月份抄表时进行年度清算,因此电量基数按7、8、9、10、11、12月共计6个月的计算,即第一档1380度以下,第二档1381-2400度,第三档2400度以上。


  2.居民阶梯电价对房屋出租有何影响,房屋转租是否可以对年度前期电费结算?


  因江苏居民阶梯电价是按照年为周期执行,所以在房屋出租时,可能出现前一个租客将一档低价电用完,而后续租客用高价电的情况,所以,出租住宅的客户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一定要明确电费缴纳责任,避免引发矛盾和损失。


  供电公司是与房屋产权人建立了供用电合同关系,是向房主收取电费,而房屋转租是房主与租户间的租赁关系变更,供电公司不负责进行阶梯电价结算。


  □通讯员 张健 现代快报记者 朱俊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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