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客户供给临时电源的条件、期限、要求是什么?

发布日期: 2012-12-08 信息来源: 系统管理员

    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用电时,供电企业应迅速组织力量,架设临时电源供电。架设临时电源所需的工程费用和应付的电费,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从救灾经费中拨付。

    临时用电户应在临时用电期限内向供电企业交纳临时用电定金,临时用电期限由客户按2年及以内、3年、4年三个档次选择后与供电部门约定,定金标准分别为每千伏安100元、200元、300元。客户在约定期限内拆除临时用电设施的,全额退还定金;超过约定期限的,每天扣除千分之三定金;超过约定用电期限1年的,定金不退。

    临时用电的用户,应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对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可按其用电容量、使用时间、规定的电价计收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