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章程

发布日期: 2013-05-22 信息来源: 电机工程学会管理员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江苏省电机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JIANGSU SOCIETY FOR ELECTRICAL ENGINEERING(缩写为JSEE)。

   第二条        本会是江苏省电机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电机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电机工程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广大电机工程科技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发扬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促进电机工程科学技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电机工程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电机工程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本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法人,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接受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和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址: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20号(21002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电机工程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与学科建设;

         2.普及电机工程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技文化素质;          

3.组织本省电机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和技术政策以及重大技术经济课题的调查、探讨和研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和研究报告供决策参考;        

4.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加强与国际国内科技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和科技合作;   

5.接受委托,承担参与和配合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评估、评奖,科技规划、计划编制,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编审,技术资格的评审,优秀科技人物的评选,重大电力事故技术调查分析和安全评估、司法鉴定等工作;

6.开展继续教育和以知识创新为主的培训工作;

7.开展科技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促进高新技术和科技成果转化;

8.编辑出版电机工程科技期刊、科普读物、科技资料和专业学术论文集,宣传报道科技、学术活动信息;   

9.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和学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荐科技人才;

10.反映广大会员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学会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努力办好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章程规定条件并履行本章程规定手续者,可以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单位会员中包括学生团体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简称会员)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1.具有电机工程相关学科(以下简称本学科)的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含相当的专业职称或专业职务)及以上水平的人员;

2.取得本学科博士学位;取得本学科硕士学位,从事本学科工作一年以上;取得本学科学士学位或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本学科专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五年以上;具备工程师水平的自学成才的人员;

3.在电机工程科学技术或生产实践活动中有一定成就和做出贡献的人员;

4.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电机工程科技管理领导干部。

会员的入会手续是:由本人申请,报请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同时也是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的会员,会籍由本会管理,并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单位会员   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科技人员,从事电机工程科研、设计、生产、建设、运行、教学、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或在高等院校中由一定数量的电机工程相关学科的学生组成的科技团体,以及与学会学术活动建立密切联系的有关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者,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本会理事所在单位是当然的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应履行的入会手续是:由单位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由本会发给单位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4)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5)除荣誉会员外,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个人会员逾期2年不缴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处理,因故漏缴者,经本人申请并如数补缴后可恢复会籍。单位会员一年不缴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处理,因故漏缴者,经申请并如数补缴后,可恢复会籍。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个人会员,其会籍自然取消,凡有违法乱纪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由本届理事、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和学术秘书、民主推选产生的会员代表、单位会员代表和特邀代表等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1.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制定和修改章程;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本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对电机工程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在本省电机工程界享有声誉的专家、学者、科技管理专家及各市学会理事长、专(工)委会主任委员,有关电机工程主要企事业单位代表组成。通过充分酝酿、协商,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任期内理事实行替补制。如因工作变动、退休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时,其理事资格自行终止,由理事所在单位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报省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初审同意,经省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确认后,予以替补。 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3.审定本会活动计划;           

4.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5.选举产生新的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6.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7.进行表彰奖励活动;

8.审查学会经费的使用情况; 

9.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的职责是:

1.关心指导本会的建设,监督本会工作,并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每年以不同方式给予学会支持(包括经费的支持)。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一名代表只能接受一名理事委托行使投票权。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以通信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领导和组织各项决议的实施,对理事会负责;         

2.审议学会年度活动计划、工作规划及内部管理制度;        3.决定办事机构的副秘书长、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

4.审定本会有关规章、条例并报省科协备案; 

5.督促、检查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对学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6.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重要科技成果和优秀科技人才;

7.审议会员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并作出答复;        

8.审核并向中国电机工程学会推荐高级会员; 

9.向中国电机工程学会推荐荣誉会员;   

10.在特殊情况下处理理事的更迭和增补;        

11.审批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12.审议本会活动经费的分配,监督其使用情况; 

13.筹备召开理事会和决定有关表彰事宜;        

14.研究和处理本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常务理事不能到会,原则上不可委托他人参会。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在理事会和挂靠单位江苏省电力公司共同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理事兼任或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或秘书)由正、副主任委员提名,报组织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理事兼任或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委员和正、副秘书长(或学术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报组织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会根据学术交流的需要设立《江苏电机工程》期刊编辑部,负责《江苏电机工程》学术期刊出版发行工作,其主要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电机工程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4.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可由常务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3.协调各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并将情况报告理事长;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及其下属机构的每届任期和会员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第五章        经费、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

1.挂靠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资助;

2.会费;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资助和捐赠; 

5.项目拨款; 

6.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开支范围:

1.根据年度活动计划,拨给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开展活动的补助经费;

2.学会举办学术交流、学术报告和考察等经费; 

3.开展科普活动经费;  

4.编辑、印刷出版、发行书刊、资料费用;

5.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工作例会等经费;  

6.学会办事机构的办公费用,聘用人员聘金,订购书籍、仪器、设备等费用;   

7.开展科技联谊活动费用; 

8.开展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活动中的各种费用;

9.奖励经费及为会员服务所需的费用;           

10.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经2011年6月10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