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需要减少用电容量,如何办理,有何规定?

发布日期: 2012-12-08 信息来源: 系统管理员

客户申请减容,须在5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为小容量变压器用电。客户确因生产不景气、转产等原因,在一个日历年内可以同时办理暂停和减容。

2、供电企业在受理减容之后,根据客户申请减容的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但客户声明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2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或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3、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客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4、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保留客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5、对办理非永久性减容的客户基本电费按实收取,不论剩余容量大小,电度电价、功率因数标准不变,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不变;无论采取何种基本电费结算方式,对实际最大需量超出减容后约定容量的,遵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2款规定,按私自增容进行违约用电处理。

6、非永久性减容前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客户,减容期间仍执行两部制电价。

7、减容起止月份的基本电费按实际使用天数、每天按全月基本电费的1/30计收。发生减容等变更用电,计算基本电费和变压器损耗时,加封当日不计收基本电费和变压器损耗,启用当日计收基本电费和变压器损耗。

8、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5天前向供电企业申请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