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配合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介绍

发布日期: 2020-10-08 信息来源: 常州公司

 

江苏省关于配合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介绍

 

一、什么是转供电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通常转供电主体包括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由于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等原因,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致使部分终端用户需要通过转供电主体缴纳电费,这些转供电主体是否依照国家物价部门颁布的电价政策收取电费就是此次规范清理不合理加价行为的对象。

注:转供电清理工作不包含居民用电客户的内部结算(部分居民客户出租房屋时,房东会自行向房客收取电费,其之间电价及电费交纳等事项需自行协商)。

二、关于配合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的常见问题

1. 为什么要清理转供电加价?

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转供加价是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重要措施安排,有利于降低客户用能支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价局的要求,要清理规范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确保国家降价措施惠及终端客户。

2. 如何确定自己是转供电用户?

请客户查看自己的电费详单、票据等,经转供电主体收费的客户其电费账单的缴付对象不是电网企业,而是转供电主体(例如物业、产业园、商业综合体等)。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用户一般有独立的用电户号,电费直接交给供电企业,能获取到电费增值税发票。如客户无法判断,可致电客服热线咨询。

目前,为了方便客户查询自己是否是转供电用户,江苏省电力公司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网上国网”APP、开发了查询功能,面向转供电环节的终端用户,能根据终端用户提供的转供电主体信息和终端用户电量电费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可能,并进行高低风险提示。使用说明见附件1:“网上国网”APP“转供电费码”操作指南。

3. 是不是所有的转供电加价情况都会被要求清理整改?

首先需要进行核查判断转供电主体是不是存在不合理的转供电加价情况,如是,则需要进行清理规范,如转供电主体收费符合国家规定,则不需要整改。

4. 江苏转供电用户如何反映(举报)不合理的转供电加价情况

由于由转供方(比如物业、商场、产业园区)供电,不是由电力公司直接供电,收取的电费电价问题电力公司无权直接干预,所以只能记录客户信息,促请价格主管部门处理。为了更快更有效地解决问题,客户可直接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或“12398”(全国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反映。 

5. 如何清理转供电加价?

暂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需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应按以下两种方式规范电费收取:一是按国家(省)规定的销售电价标准向租户(转供电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二是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转供电用户可以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收取电费,但向转供电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应不超过向电网企业交纳的电费,确保国家和省已出台的政策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如选择采用“公平分摊方式”,应将分摊电量和电费情况进行按期公示(原则上应与电网企业收费周期一致)。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转供电用户,可由转供电主体申请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

6. 转供电主体拒不整改,仍加价收取电费,如何处理?

本次清理工作政府为主导,转供电方为责任主体,供电企业为协作配合,如发现转供电主体拒不整改,建议优先通过12358价格举报热线反映,请政府部门加大执行力度。违规加价等失信行为可能将被价格主管部门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进行公示。

7. 供电公司在此项工作中承担哪些职责?

清理转供电加价由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清理规范,国家发改委要求供电公司做好配合协助,供电公司无执法权力,工作主要任务有:配合梳理和收集转供电主体信息提供给价格检查部门,向转供电主体送达告知书,并在醒目位置处公示,签署回执书,对选择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的客户协助做好相关电量、电费证明等。如有一户一表改造需要,电力公司可配合开展相关方案编制。

8. 转供电加价政策具体要求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文件要求,我省转供电主体自2019年5月1日起应当按照以下两种收费方式中的一种收取电费:一是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水电公摊等协商解决;二是按照转供电主体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定期)向终端用户进行预收电费,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并予以公示。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等费用,转供电主体应单独列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转供电主体应当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共用电力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电工工资性支出、物业办公用电、停车场用电等应纳入物业服务费、租金、停车管理费等开支范围,不得通过收取用电服务费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收费。

如转供电主体收费符合国家规定,则不需要整改。

9. 江苏转供电改造为直接供电的方法

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转供电用户,经转供电主体、转供电用户各方达成一致,可由转供电主体申请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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